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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懷孕了怎麽處理

法律分析: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懷孕的,可取保候審;

2、對於符合逮捕條件,但是懷孕婦女,可以對其采取監視居住的措施;

3、對於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對於在執行死刑時發現懷孕的罪犯,應立即停止執行;

4、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懷孕婦女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壹)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壹)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壹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