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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有哪些?

壹、職業健康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是保護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的基本法。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是可預防的疾病,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可以預防職業病的發生。國家加強職業衛生防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提高職業病綜合防治的能力和水平。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為職工創造健康的環境和條件;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職業健康知識,提高職業健康素養水平,維護和促進自身健康。女職工依法享有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時期的職業衛生保護。用人單位應當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健身活動,保護職工健康;國家鼓勵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健康指導,提倡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

1.勞動合同應當明確勞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勞動者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女職工有權拒絕井下、高強度體力勞動等禁忌作業。職業健康檢查是早期發現勞動者健康損害和職業禁忌癥,減少職業病後果的重要措施。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不能代替壹般健康檢查。

2.對患有或者可能患有急性職業病的勞動者,應當及時進行緊急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要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復印件。疑似職業病應當依法進入職業病診斷程序,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診斷可以在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職業病的診斷和鑒定基於兩級鑒定制度。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初次鑒定,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國家對職業病實行分類管理,制定並公布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3.職業病患者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被診斷為職業病後,要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才能享受工傷待遇。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的,與職業病有關的醫療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外,還有依照相關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的權利。用人單位沒有或者無法確定勞動關系的職業病患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醫療和生活救助。

二、職業衛生防護的基本知識

1.職業危害對健康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與接觸危害的程度有關。長期吸入礦物粉塵導致的塵肺病是不可逆的。生產性粉塵的治理應采取綜合防治措施,遵循“皮、水、密、風、護、管、教、檢”八字方針。棉口罩和醫用口罩不能代替防塵口罩使用。

2.工作中接觸化學有害因素應註意防止化學中毒,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加強工作場所通風,規範個人防護用品的穿戴,定期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中如接觸硫化氫、壹氧化碳等有害氣體,應註意防止窒息和刺激性氣體中毒,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定期檢修設備,防止生產過程中“跑、冒、滴、漏”,加強通風和日常監測,工作場所設置警示標誌,安裝自動報警設備,正確佩戴供氧防毒面具。

3.長期暴露在工作場所的高強度噪音中,會導致聽力下降甚至耳聾。控制噪聲源和噪聲傳播,定期佩戴防噪聲耳塞或耳罩,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長時間在高溫高濕環境下工作,要註意防止中暑。嚴重中暑會導致死亡。合理設計工藝流程,采取通風隔熱等技術措施,供應鹹味清涼飲料,補充營養。在特殊高溫下工作的工人必須戴隔熱口罩,穿隔熱、阻燃、通風和防熱的衣服。工作中暴露於輻射可能導致急性和慢性輻射疾病、癌癥或遺傳疾病。從事輻射工作時,應正確使用輻射防護用品,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進入可能存在大劑量的放射性工作場所時,需要攜帶報警劑量計。

4.長時間伏案彎腰工作、固定姿勢工作或坐姿工作,應通過拉伸活動和間歇休息,避免頸椎病、肩周炎、腰痛的發生。長時間站立時,應通過適當行走保持腰膝放松,防止靜脈曲張。工作壓力過大或接觸極端場景都有可能損害身心健康,所以要積極學習心理健康知識或尋求專業幫助來緩解。抑郁和焦慮是可以有效預防和治療的,需要早期評估和積極治療。合理膳食、適量運動、戒煙限酒、心理平衡,有利於維護和促進身心健康。

三、職業健康防護的基本技能

1.了解獲得職業健康信息和服務的途徑。

2..了解本崗位的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了解本崗位職業危害的警示標誌和說明。

4.了解與本崗位相關的職業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和建議。

5.發生急性職業傷害時,能夠正確自救互救並及時報告。需要緊急醫療救助時,可撥打120或合作醫療機構聯系電話。

6.當體表被放射性核素汙染時,可立即去汙;當放射性核素進入體內後,可以盡早就醫,防止吸收,促進排泄。如果妳有心理問題,知道如何尋求心理健康熱線或醫療機構的專業幫助。

7.當發生職場暴力或騷擾時,可以主動報案或報警。

四。健康的工作方法和行為

1.遵守與職業健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2.積極參與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和民主管理,提出職業病防治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加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主動學習和掌握職業衛生知識和防護技能。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判斷其運行狀態。個人防護裝備的正確選擇和標準穿戴。正確識別有機溶劑的有毒成分。在工作場所正確使用清洗和噴灑設備。

3.在受限空間作業時,需要實現通風、檢測和監控。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隱患。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積極參加上崗前、上崗中、上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關註檢查結論,並遵醫囑,必要時及時復查。如果發現自己的疾病可能與工作有關,及時到專業機構進行職業病預防、咨詢、診斷、治療和康復。

4.避免長時間連續工作或不良姿勢工作,合理安排休息和鍛煉。了解身心健康,懂得自我健康管理。積極學習心理健康知識,增強維護心理健康的能力。用科學的方法緩解壓力,不逃避,不消極。理解和關愛精神疾病患者,不歧視、不排斥。掌握防治新冠肺炎等傳染病的相關知識和技能,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加強自我保護意識。

法律依據

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壹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壹)職業衛生基本標準;

(二)作業場所勞動條件衛生標準;

(三)工業毒物、生產性粉塵和物理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

(四)職業病診斷標準;

(五)職業照射的輻射防護標準;

(六)職業防護用品衛生標準;

(七)職業危害防護指南;

(八)勞動生理衛生和人體工程學標準;

(九)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檢驗方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制定、起草、審查、公布、審查和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所導致的疾病。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從業人員參與、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工會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與職業病防治相關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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