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委員會關於防疫措施的有關規定
1.不得擅自將出行限制範圍從中高風險地區擴大到其他地區。
2.不得對來自低風險地區的人員采取強制遣返、隔離等限制性措施。
3.不得隨意延長中高風險區、封閉控制區和控制區的控制時間。
4.不得擅自擴大采取隔離控制措施的風險人員範圍。
5.不得隨意延長風險人員的隔離和簡木康敏的監控時間。
6.不得以疫情防控為由,拒絕為病情危重、需要定期診治的患者提供醫療服務。
7.不允許對符合條件的離校返鄉大學生采取隔離等措施。
8 .不準隨意設置防疫檢查站,限制合格旅客和貨車通行。
9.不允許隨意關閉低風險區域的場所,保證正常生產生活。
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再次對防疫政策落實提出明確要求,可以概括為“五不”:即不得隨意禁止外地人員返鄉過年;不隨意擴大出行限制範圍;旅行限制的範圍不得從中高風險地區擴大到當地城市和全省;不得對低風險地區返回人員采取強制勸導、集中隔離等措施;不得隨意延長集中隔離觀察和居家健康監測的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監督管理體系。
第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七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的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預防控制工作。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和責任區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相應的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