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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障學校集中用餐學生和教職工的食品安全、營養和健康,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營養和衛生管理。

本規定所稱集中用餐,是指學校以供餐或外購食品(包括向供餐單位訂購食品)的形式向學生和教職工提供食品的行為。

第三條學校集中用餐實行預防為主、全程監控、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的原則,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學校集中用餐應當堅持公益性和便利性原則,圍繞采購、儲存、加工、配送、供餐等關鍵環節,完善學校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保障食品安全,促進營養健康。

第五條學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健康中國戰略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落實校園食品安全責任,開展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宣傳教育。

第二章管理體系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領導、組織、協調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將學校食品安全納入當地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第七條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與食品安全、營養與健康相關的管理制度,將學校食品安全和營養與健康管理作為落實安全風險防控責任、促進健康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評估考核;指導和監督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提高營養健康水平,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八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向教育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抽查,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九條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校園食品安全風險和營養健康監測,為學校提供營養指導,倡導健康飲食理念,開展適應學校需要的營養與健康專業人員培訓;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教育,依法開展相關疫情防控工作;組織醫療機構救治因學校食品安全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的人員。

第十條區域性中小學醫療衛生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職責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組織開展本區域內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衛生的監測、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學生營養與健康專業指導機構,指導學校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膳食營養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關規定,開展與學生營養與健康相關的活動,指導合理膳食。

第十壹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學校校園及周邊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定期對校園及周邊的學校食堂、食品供應單位和食品經營者進行檢查;每學期會同教育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學校食品安全專項檢查,督促指導學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章學校責任

第十二條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主任)負責制。

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並落實相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

第十三條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制度,每次用餐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和學生陪同,做好用餐記錄,並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完善相應的工作機制,對家長陪餐在學校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和反饋。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建立並落實集中用餐崗位責任制,明確與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管理相關的職責。

有條件的地方要為中小學、幼兒園配備營養專業人員或支持學校聘請營養專業人員,對膳食營養平衡給予建議和指導,推廣科學配餐和膳食營養理念。

第十五條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學習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相關專業知識。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開制度,通過公共信息平臺及時向師生家長公開食品采購來源、餐飲單位等信息,組織師生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以衛生主管部門發布的《學生膳食營養指南》標準為依據,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的營養健康需求,指導學生因地制宜科學營養膳食。

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每周公布學生的膳食量食譜和推薦膳食供給量。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加強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的宣傳教育,在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全國營養周、中國學生營養日、全國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時間節點開展相關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

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營養和健康相關知識納入健康教育教學內容,通過主題班會、課外實踐等方式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九條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培養學生健康的飲食習慣,加強對學生營養不良、超重和肥胖的監測、評價和幹預,並通過家長學校等方式對學生家長進行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壹般不得在校園內設立食堂、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有必要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避免銷售高鹽、高糖、高脂食品。

第二十壹條學校應當就食品采購、食堂管理、供餐單位選擇等與學校集中用餐有關的重大問題,以適當方式聽取家長委員會、學生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保障家長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學校要暢通食品安全投訴渠道,聽取師生家長對食堂、外購食品等食品安全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鼓勵學校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四章食堂管理

第二十三條有條件的學校應當根據需要設立食堂,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服務。

學校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承包或委托經營。

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學校食堂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夠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有資質的餐飲經營單位。

學校應當與承辦者或者受委托的經營者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管理責任,督促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方面的責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和合同約定開展經營,對食品安全負責,並接受委托方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學校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經營,並將許可證懸掛或者放置在食堂顯著位置。

第二十五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和營養衛生自檢制度。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學校食堂應當立即整改;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並及時向當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教育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制定並落實場所、設施設備的清洗消毒、維護校準、從原料采購到食品供應的全過程控制和管理、餐具和飲具的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和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並落實衛生管理制度和從業人員培訓制度。患有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工作的員工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如有必要,應對他們進行臨時健康檢查。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應當在學校食堂顯著位置統壹公示。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應當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在加工和直接操作食品前洗手消毒,進入工作崗位前穿戴幹凈的工作服和工作帽。

學校食堂的員工不允許在食堂吸煙。

第二十八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統,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和保存食品進貨檢驗等信息,確保食品可追溯。鼓勵食堂利用信息技術收集和保留食品經營信息。

第二十九條學校食堂應當有與供應食品的品種、數量和人數相適應的場所,保持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第三十條學校食堂應當根據供餐的品種、數量和人數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配備消毒、更衣、洗滌、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的設備或者設施。就餐區內或附近應設置供就餐者洗手、餐具和飲水器具的用水設施。

食品加工、儲存、陳列、運輸等設施設備應當定期維護、清洗和消毒;保溫設施和制冷設施應定期清洗和校準。

第三十壹條學校食堂應當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與成品或者半成品的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制作和銷售冷食、生食、裝飾糕點、鮮榨果蔬汁等。,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設置專用房間或者專用操作區,專用房間應當在加工生產前進行消毒,並由專人加工操作。

第三十二條學校食堂食品和原料的采購應當遵循安全、衛生和滿足營養需求的原則。有條件的場所或者學校應當實行散裝食品公開招標和集中定點采購制度,並在簽訂采購合同時明確供應商對食品安全的責任和義務,確保食品安全。

第三十三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供貨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保存包含上述信息的相關憑證。

進貨檢驗記錄及相關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屆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質期不得少於兩年。食用農產品的記錄和憑證應當保存不少於六個月。

第三十四條在學校食堂采購食品和原料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審查相關許可文件,並保留加蓋公章(或簽名)的復印件或其他憑證:

(壹)從食品生產者處采購食品的,應當查驗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

(二)來自食品經營者(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購買食品,應當查驗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等。;

(三)直接從食用農產品生產者處進貨的,應當查驗並留存其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

(四)從集中交易市場購買食用農產品,應當取得並保存由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者蓋章(或者負責人簽字)的購買憑證;

(五)購買肉品應當查驗肉品檢疫合格證明;購買肉制品的,應當查驗肉制品檢驗合格證。

第三十五條學校食堂禁止采購和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壹)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腐敗變質、酸敗、發黴、蟲蛀、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三)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消毒劑、洗滌劑等食品相關產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學校食堂應當在加工前對擬加工的食品和原料進行檢驗,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條學校食堂提供的蔬菜、水果和按照國際慣例或者國家習慣需要提供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學校食堂不得購買、儲存或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和亞硝酸鉀)。

中小學、幼兒園食堂不得制售冷葷食品、生食、裱花糕點,不得加工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中小學校、幼兒園不允許生產銷售的高風險食品目錄。

第三十七條學校食堂應當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做到通風、分區分類、離墻離地儲存,防蠅、防鼠、防蟲設施完好,定期檢查庫存,對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及時清理。

儲存散裝食品時,應當在儲存地點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和聯系方式。用於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凍設備應當貼有標簽,原料、半成品、成品應當分櫃存放。

食品倉庫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八條學校食堂應當設置專門的食品制備室或者專門的操作區,制定並在顯著位置公示人員操作規範;做飯時應避免食物汙染。食品添加劑應當由專門的櫃臺(位)保管,並按照有關規定在專門的賬冊上進行明顯的標識、計量和記錄。

學校食堂做的飯菜,煮完要盡量用完,需要煮的要煮透。如需重復使用,應按相關規範存放在熱庫或冷庫中,需要加熱的食物應在高溫下徹底加熱後再食用。

第三十九條學校食堂用於加工動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產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的容器和工具,應當在形狀、材質、顏色、標識等方面相互明確區分,做到分開使用、永久保存、用後清洗並保持清潔。

學校食堂盛放或者接觸直接食品的餐具、飲具、容器和工具,使用前應當清洗消毒。

第四十條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應當對每餐加工制作的每種食品產品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需要,不得少於65438±0.25克,並記錄樣品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和留樣人員。食品樣品應由櫃臺保存48小時以上。

高等學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集體用餐活動,熱食、不準備立即銷售的熱食、批量制作銷售的冷食、生食、裝飾糕點的樣品按照前款規定保存,其他加工食品的樣品按照有關規定保存。

第四十壹條學校食堂使用的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四十二條學校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在餐後及時清運,並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進行分類。

食堂應當設置專門的餐廚垃圾收集設施並明確標識,按照規定收集、貯存餐廚垃圾,建立相關制度和臺賬,按照規定交由有資質的生活垃圾運輸單位或者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

第四十三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安全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從業人員未經許可進入食品加工區。

學校在校園安全信息化建設中,要優先實現食堂食品倉庫、炊事間、備餐間、專用間、樣品存放間、餐具清洗消毒間等重點場所視頻監控全覆蓋。

第四十四條有條件的學校食堂應當窗明幾凈,通過視頻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墻公開食品加工過程。鼓勵運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加強對食品來源、采購、加工、生產全過程的監管。

第五章外購食品管理

第四十五條學校向餐飲單位訂餐的,應當建立健全校外餐飲管理制度,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夠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單位。

學校應當與供餐單位簽訂供餐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營養衛生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並存檔備查。

第四十六條供餐單位在加工餐食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並遵守本規定的要求,確保食品安全。

第四十七條學校應當對餐飲單位提供的食品進行隨機外觀檢查和必要的檢驗,並在餐飲合同(或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合格食品的處理方式。

第四十八條學校需要現場分餐的,應當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用餐應保證用餐環境幹凈整潔。

第四十九條學校應當索取相關憑證,查驗產品包裝標簽,檢查生產日期、保質期和保存條件。不能立即配送的,應當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應急處置

第五十條學校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和緊急報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預案。集中用餐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積極協助醫療機構進行治療;

(二)停止飼養,並按照規定向當地教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等部門報告;

(三)封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設備、設施和場所,並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現場調查和處理;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師生進行調查,加強與師生家長的聯系,通報情況,做好溝通和引導工作。

第五十壹條教育部門接到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督促學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報告。

學校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時,教育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教育部門報告,按照規定處置。

第五十二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衛生、教育等部門依法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進行流行病學調查,並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後果和調查處理情況,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衛生、教育部門依法發布和說明。

第五十三條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信息發布機制,主動關註涉及本地學校的食品安全輿情,在有關部門統壹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之外,準確、及時、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相關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第七章問責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壹)、(二)、(五)項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未按照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並落實餐飲服務操作過程控制要求的。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學校食堂(或者餐飲單位)未查驗或者留存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購貨憑證或者資格證書復印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學校食堂(或者餐飲單位)購買、儲存亞硝酸鹽(含亞硝酸鈉、亞硝酸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中小學校、幼兒園食堂(或者供餐單位)制造、銷售冷葷食品、生食、裱花糕點,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馬鈴薯等高風險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學校食堂(或者餐飲單位)未按要求留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學校違反《食品安全法》和本規定,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約談學校主要負責人,由學校教育主管部門視情節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

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要嚴肅處理。

第五十八條學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人員、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質或者不合格,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在招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

(三)不履行職責或者工作不負責任、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違規操作造成師生人身損害的;

(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擅離職守或者不按照規定報告、不采取措施處理或者處置不力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要求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學校主管教育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壹)隱瞞、謊報或者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或者轉移不合格食品或者相關證據,逃避檢查,難以進行調查或者追究責任的;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並組織搶救,致使食物中毒情況惡化,或者未配合有關部門對食物中毒進行調查並保留現場的;

(四)其他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條發生重大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區,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約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教育等部門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要求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導致轄區內學校集中用餐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學校食堂是指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用餐服務,具有相對獨立的原料儲存、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應和用餐空間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食品供應商是指對食品進行集中加工和配送,但不根據客戶的訂購要求提供用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是指從事食品采購、加工制作、食品供應、餐具清洗消毒等餐飲服務的工作人員。

鮮榨果蔬汁是指以新鮮水果、蔬菜為主要原料,通過壓榨、粉碎等方式制成的,消費者直接食用的果蔬汁飲料,不包括以濃漿、濃縮果汁、果蔬粉等制成的飲料。

冷食、生食、裱花糕的定義適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供餐人數少,難以設置食堂的學校,以及簡單加工學生自備食品、蔬菜或者認為學生可以熱飯的小型農村學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參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管理。

提供用餐服務的教育培訓機構可參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自1年4月起施行,教育部、原衛生部2002年9月20日發布的《學校食堂和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