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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個人健康保險的特別規定

適用於團體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包括以下四項:

第壹條:先存條件條款。

在團體保險單生效的約定期間,該條款規定,除非被保險人在約定期間內享有保險保障,否則保險人不負責就被保險人的現有狀況給付保險金;但如果被保險人連續三個月沒有接受過某個先存病情的治療,或者參加團體健康險12個月,那麽該疾病不屬於先存病情,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用或收入損失可以向保險人申請賠償。

第二條:轉換條款。

這壹條款保證了個人在脫離團體開始單獨購買保險時,無需提供保險證明。壹般保險公司可以將其視為保險轉換,而不是購買壹份新的保險。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個人離職或退休時。但是,被保險人不得以此作為重復保險的手段。壹方面是不道德的;另壹方面,購買多份不必要的保險也會增加妳的經濟負擔。盡管如此,與團險相比,個人健康險需要妳承擔更高的保費和更復雜的條款,不可掉以輕心。

第三條:付款條件的協調。

該條款為享受雙倍團體醫療費用的團體投保人解決了重復保險賠付問題,制定了協調賠付條款,將兩份保單分別規定為優先賠付方案和第二賠付方案。這個條款保證妳的雙倍賠付權利不會受到影響,是壹個權利保護條款。

第四條:體檢條款。

該條款適用於疾病保險和收入損失保險。被保險人提出索賠後,保險人有權要求被保險人接受保險人指定的尊重或醫療機構的醫學檢查,以便保險人確認索賠的有效性和具體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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