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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應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分類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組織動員本轄區內的個人和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和指導,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第六條城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生活垃圾設施、場所建設操作規範,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加強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有害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監督管理,做好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配套設施建設要求納入相關規劃,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利用設施布局,優先安排用地。
商務部門負責可回收物資的回收管理,建立與再生資源利用相協調的回收體系,制定再生資源回收政策;指導大型超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導餐飲行業開展節約活動。
住建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義務,將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內容和標準納入物業管理等相關服務合同範本。
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生活垃圾的減量和分類管理,加強在學生中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知識。
數據資源部負責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向公眾提供可回收物資目錄、預約回收服務等信息。
財政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的資金保障。
發展改革、公安、衛生、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開發園區和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的要求,做好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工作。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區、商業和辦公區等場所,應當逐步推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舊住宅區改造時,應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納入改造範圍。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在指定地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中發揮主導作用。第九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的辦公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人管理;
(二)車站、港口、文化體育場館、公園、廣場、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是管理責任人;
(三)賓館、娛樂場所、商場、商店、集貿市場、會展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
(五)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管理單位是管理的負責人。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或者管理責任人有爭議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仍不能確定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管理責任人。第十條管理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機制,公布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存放地點和方式;
(二)根據責任區內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和種類,合理設置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完好、整潔;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分類投放,勸阻不分類投放的行為。不聽勸阻的,向城管部門舉報;
(四)責任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其他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