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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體制改革

中央銀行成立後,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是加快中國商業銀行體制的改革。劉鴻儒教授認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有壹個新的金融體系,而這個新的金融體系的主體就是商業銀行的改革。沒有商業銀行體制的改革,就難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另壹方面,企業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和重點,企業改革必須與商業銀行體制改革相結合。商業銀行是企業資金供給的主體,商業銀行的機制對企業機制起著巨大的制約和促進作用。企業機制的轉換和商業銀行經營機制的轉換是相輔相成的。

從1979開始,關於商業銀行改革的討論就壹直在進行,有的改革措施已經實施,有的還在討論中。研究和討論過程中的主要焦點反映了中國商業銀行改革思路的變化和進程。在這裏,我們來聽聽劉鴻儒教授關於中國商業銀行體制改革的思路和重點。

第壹,能否在社會主義經濟中建立商業銀行制度?

如前所述,在1979年專業銀行成立時以及此後很長壹段時間內,人們都認為專業銀行應該以行業部門劃分業務範圍來成立,這樣的專業銀行就是國家銀行。專業銀行也以國家銀行為榮,以國家銀行的指導思想進行改革。不可能進行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商業銀行改革。

商業銀行體制改革的背後,是壹個思想認識的演變和深化過程。在1992之前,被市場經濟等同於資本主義經濟的觀念誤導,很多人誤以為商業銀行也是“資本”而不是“合作社”。因此,是否提及“商業銀行”壹詞,頗有爭議。很多場合只能提到“綜合性銀行”。新商業銀行出現後,每開壹次研討會,只能叫“新銀行研討會”;“商業銀行協會”從未得到承認。1990,曾有意將交行改為專業銀行,成為專業分工的官辦銀行。1993之後,明確了“商業銀行”壹詞,允許成立更多的商業銀行,鼓勵銀行之間的競爭。可以說這是壹個很大的進步。

1995年,中國頒布了《商業銀行法》。有人認為這部法律沒有充分體現市場經濟的要求,不滿意,但畢竟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商業銀行的地位和作用,這是壹個重大突破。《商業銀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的企業法人。”第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為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律管理。”"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些規定在立法上確立了商業銀行的法人地位。當然,法律的完善需要壹個過程,商業銀行的完善、規範化、國際化也需要很長的時間。

二、是建立多功能商業銀行,還是建立分業經營的商業銀行。

在我國,長期以來有兩種觀點:主張商業銀行多功能化的人更多考慮的是範圍效應;主張從證券和投資行業分離的商業銀行更多地考慮了宏觀調控的實施。對此,劉鴻儒教授認為,應該從中國的現實條件出發來考慮這個問題。首先,固定資產投資擴張是中國多年未解決的老問題,“投資饑渴”根深蒂固;其次,中國宏觀調控能力差;第三,中國的市場條件尚不成熟。所以不方便馬上建立壹個綜合性的多功能的銀行。我國在擬定65438至0984年金融改革方案時,確定了分業管理的原則。

在改革中,個別銀行也進行了多功能經營的試驗。比如交通銀行恢復後,作為多功能銀行使用。當時批準該行業務範圍比較廣,可以經營長期融資甚至保險業務。但近年來,固定資產投資擴張嚴重,通貨膨脹加劇,宏觀調控難度加大。有必要加強金融宏觀管理,所以取消了這個實驗。其保險業務獨立出來,成立了太平洋保險公司。其證券業務也單獨成立,成為海通證券公司。

在《商業銀行法》的起草、修改和審議過程中,對於是否允許商業銀行投資以及投資範圍等問題存在不同意見。壹種觀點認為,中國是壹個主要依靠銀行間接融資來發展經濟的國家。目前銀行負債主要是存款,且大部分是活期存款,這就決定了銀行信貸資金應主要用於工商企業貸款等短期資金需求。如果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實行混業經營,使短期資金被長期使用,必然增加信貸資金風險。在我國市場機制不健全的條件下,如果允許銀行業與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房地產業交叉經營、混業經營,不僅不能保護存款人利益、降低銀行經營風險,反而會助長證券市場投機和房地產市場混亂,容易導致泡沫經濟,不利於整個金融和國民經濟的穩定。同時,銀行利用自身的信貸便利從事非銀行業務,必然加劇金融業的不公平競爭。目前我國銀行業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還沒有達到8%的要求。銀行業只能用信貸資金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如果投向證券和房地產,壹方面不利於銀行業的穩健經營,另壹方面會擴大信貸需求,形成“倒逼”機制,增加央行的信貸壓力,進而削弱整個宏觀調控的有效性。前幾年還有亂集資亂放貸,信貸資金投向房地產和證券業。到目前為止,有相當壹部分還沒有清理,有的還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該意見主張金融業嚴格分業經營管理,禁止銀行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和不動產。另壹種觀點認為,從國際銀行業的實踐來看,商業銀行的投資和貸款構成了商業銀行的兩大資產業務,是銀行運用資金的最主要方式,也是銀行收入的最主要來源。隨著資本證券化趨勢的增強,投資業務對商業銀行來說變得越來越重要。商業銀行進行證券投資的目的是獲取收益、降低風險、增加資產流動性。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過於單壹,信貸資產質量下降。允許商業銀行投資國債等政府債券,有利於增強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允許商業銀行買賣政府債券,也有利於央行開展公開市場操作。為防範風險,我們可以控制比例,允許商業銀行投資商業票據和貼現票據,這有利於商業票據的流通,中央銀行的再貼現調節經濟,從而促進商品流通。在滿足資本充足率和設立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商業銀行使用自有資金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壹方面有利於金融業的發展,另壹方面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對於銀行來說,投資股票和房地產,因為風險高,違背了銀行業穩健經營的原則,所以必須嚴格禁止。還有壹種觀點認為,國際銀行業的發展趨勢是銀行業與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業務日益融合,全能銀行是發展的必然趨勢。德國和日本的銀行資本和產業資本的融合,對這兩個國家的經濟騰飛起到了重要作用。破產很少發生,美國國會也在考慮修改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放松對證券行業銀行的嚴格控制。因此,可以考慮允許我國商業銀行同時開展多種投資業務和加強管理,這不僅有利於企業的發展,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也有利於銀行增強國際競爭力,全面發展我國銀行業。

研究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銀行法對銀行投資的約束性規定,可以得到壹些啟示。

壹是對銀行投資企業和非自用不動產的限制。香港、瑞士、新加坡、德國都規定了銀行投資企業和不動產的總額與銀行自有資本的比例。根據香港銀行業條例,銀行不得直接投資任何農業、工業、商業或其他企業,但為追討債務而取得股份者除外。瑞士銀行法規定,銀行對單個企業的投資應與其自有資本保持適當比例。《新加坡銀行法》第27條規定,銀行在金融、商業、農業、工業或其他企業中收購或持有的股份總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40%,為收回債務而持有的股份除外。《德國銀行法》第12條規定,信貸機構對土地、建築物、生產設備、船舶、信貸機構及其他企業的股權投資總額,按賬面價值計算,不得超過責任資本。

第二,限制銀行投資自用房地產。各國銀行法壹般允許銀行投資不動產自用,但同時限制銀行資本或存款余額的投資比例。韓國《銀行法》規定,金融機構以經營為目的投資的不動產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的凈值。臺灣銀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投資自用不動產,除營業倉庫外,不得超過其投資該不動產時之凈值;對營業用倉庫的投資不得超過其投入倉庫時存款總額的5%。根據新加坡銀行法,銀行購買或擁有的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40%,除非是為了經營業務或提供員工住宿。根據香港《銀行業條例》規定,銀行購買或持有的土地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和公積金之和的25%,但經監管機構批準的業務經營或員工住宿所必需的部分除外。

第三,限制銀行投資公司股票。韓國和泰國禁止商業銀行購買其他銀行的股票。《韓國銀行法》第27條規定,金融機構不能長期購買或持有金融機構的股份,除非獲得國民銀行的批準。根據泰國銀行法,商業銀行不得買賣或持有其他商業銀行的股份,除非是因償還債務或信用擔保而取得,並在取得之日起六個月內受到處罰。韓國、臺灣省和香港規定,銀行對股票或證券的投資不得超過其存款余額或銀行資本的壹定比例。根據韓國《銀行法》規定,金融機構對股票、公司債券或其他償還期在3年以上的有價證券的投資不得超過其活期存款的25%,韓國銀行的政府債券和貨幣穩定證券除外。根據香港《銀行業條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銀行收購或持有的壹只或多只股票的總額,不得超過該行實收資本與公積金之和的25%,但收回債權所收購的股票除外。根據新加坡銀行法,1984銀行法(修正)頒布後,任何銀行欲與任何公司訂立協議,並直接或間接收購或持有該公司20%以上的股份,須事先通知主管當局其參與協議的意向,並獲得主管當局的批準。根據泰國銀行法,商業銀行的下列投資活動必須獲得泰國銀行的批準:1、買賣或持有有限公司的股份;2.擁有有限公司股份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3.買入或持有的股票或無擔保公司債券總額超過商業銀行資本的20%。

在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商業銀行法》的過程中,大多數委員認為,現階段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的發展現狀和國家金融政策,對銀行業的投資采取審慎態度,實行嚴格的分業管理和分業經營。

劉鴻儒教授指出:《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我國應實行分業經營,這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近年來,世界上有兩大趨勢。壹是銀行分業逐漸淡化,多功能銀行得到加強;第二,壹些大銀行開始合並以增強實力。東京銀行和三菱銀行合並後,成為世界上最大的銀行。從長遠來看,淡化分業經營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因為隨著市場體系的成熟和宏觀管理力量的加強,多功能經營的高效率才能得到體現,這是符合經濟學原理的。中國將密切關註這壹發展,為下壹步改革提供參考。

三、建立新的商業銀行,還是先改革國有專業銀行。

劉鴻儒教授說:我們原計劃集中力量改革國有專業銀行,並在1986試點城市進行企業化管理的試驗。經過反復研究和改革實驗,說明四大專業銀行改革難度大,主要是歷史遺留問題難以解決,現實的政策性貸款需求無法回避。因此,決定采用“農村包圍城市”的方式,建立新的商業銀行,壯大專業銀行的競爭對手,以榜樣的力量推動專業銀行的改革。這不僅有利於統壹思想,也有利於探索經驗。近十年的實踐證明,新建商業銀行機制靈活,效益良好。

從1987到1996,中國新設立了11家商業銀行。

第壹,交通銀行重組。交通銀行成立於1908,1958-1986期間停止國內業務。1986年,國務院決定重新組建交通銀行恢復國內業務,並於1987年正式開業。

其次,中信實業銀行成立。1987年3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中信實業銀行成立,其前身是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銀行部。& ltBR & gt後來,壹批新的商業銀行相繼成立。為鼓勵兩省特區經濟發展,先後成立了招商銀行、深發展、廣東發展、福建興業、海南發展。為了促進浦東的經濟發展,浦東發展銀行成立了。華夏銀行的成立是首鋼綜合改革試點的結果。光大銀行是由光大公司創辦的。民生銀行成立於1995,由全國工商聯牽頭,民營企業為股東。截至1995年末,我國已新設立11家商業銀行。這些銀行成立之初,業務範圍和分支機構設立受到嚴格限制,現在已經逐步放寬。此外,中國還有壹家投資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全資子公司,正在向商業銀行轉型,還有兩家服務於住房制度改革的試點銀行,即煙臺住房儲蓄銀行和蚌埠住房儲蓄銀行,它們都不是規範的商業銀行。

新建的11商業銀行(不含中國投資銀行和兩家住房儲蓄銀行)具有機制靈活、效益好的特點。其主要特點如下:

1,產權清晰,約束有力。11新建商業銀行基本建立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股份制結構。主要有三種:第壹種是大中型企業作為股東,如招商銀行、民生銀行、華夏銀行、光大銀行等。這些銀行的股東從企業和經濟效益的角度考慮問題,對銀行的管理層給予充分的支持和壓力,並建立了強有力的約束機制。二是政府投資與企業投資相結合,如廣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等。政府投資以財政為代表。這會不會導致政府過度幹預,從而影響銀行的效率?實踐證明,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因為股份制銀行首先要考慮自身經營的風險和收益,更何況政府只是股東之壹,不能獨斷專行。此外,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也起到了壹定的約束作用。第三類,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目前只有深發展。從這家銀行的經歷可以看出,來自股東和社會的壓力是比較大的。同時也要看到,我國銀行業尚未形成完全平等的競爭局面,處於半壟斷狀態。因此,它不是完全競爭條件下的商業銀行。其利潤和收入並不能完全反映自身的經營狀況,同時數萬股東如何參與銀行的管理和決策也是壹個有待深入探討的問題。因此,國務院決定,銀行暫不擴大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集團成立的全資控股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也在考慮發行股票。這是因為銀行的發展需要強大的資金實力,單靠壹家公司的力量很難與其他銀行競爭;而且,銀行經營的安全要求也決定了銀行不能只為壹個“老板”服務,服從壹個“老板”的支配;銀行吸收的存款來自全社會,所以必須為全社會服務,受到社會力量的制約。

2.真正做到自主創業,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律,自我發展。新型商業銀行不受政府補貼,也不承接國家政策性貸款業務,很少受到政府幹預,機制靈活,運作規範。

3.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人事制度。新商業銀行在人事制度上更加靈活,人員可聘可解聘,薪酬福利並軌。壹些銀行還取消了以前的行政級別制度。

4.多元化的業務和嚴格的管理制度。上述銀行大多建立了嚴格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經營管理水平良好,不斷開拓金融業務,提升金融服務。

值得註意的是,這些新建商業銀行發展不平衡,基礎條件各不相同。領導和管理人員大多是原國有大銀行培養出來的,不熟悉新商業銀行的運作。因此,原有官辦銀行的習慣勢力和思想體系不自覺地阻礙了銀行自身的深化改革。“穿新鞋走老路”的危險依然存在。未來,新型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任務是如何堅持改革方向,發揮自身優勢,向國際現代商業銀行方向發展。

四、如何建立政策性銀行,實現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的分離。

建立政策性銀行,實現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的分離,是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步驟。劉鴻儒教授說:這個問題從1984就開始研究了。因為為了真正將各大國有專業銀行改造成商業銀行,防止新建商業銀行重蹈國有專業銀行的老路,其重要條件之壹就是將政策性業務分離出來,逐步建立專門從事政策性貸款的銀行。

在日本的金融體系中,政府金融機構有其獨特的地位和作用。1947年,為了復興戰後瀕臨毀滅的日本經濟,為基礎工業提供資金,日本成立了復興財庫。1950左右,成立了國家金融外運、住宅金融外運、日本輸出銀行、日本開發銀行等政府金融機構,專門從事政策性業務。

政策性金融機構通常由政府制定,或參股或擔保,業務領域主要集中在國民經濟的薄弱環節或急需發展的領域。根據特殊的融資原則,它們並不完全以盈利為目的。中國建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由中國社會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決定的。我國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離的目的是深化我國金融體制改革,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產業結構合理化。從65438年到0994年,中國先後成立了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國家開發銀行主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籌集和引導社會資金,支持國家大中型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等政策項目和配套項目建設,從資金來源上控制和調整固定資產投資總量,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家開發銀行註冊資本500億元,由財政部出資。國家開發銀行優先向建設銀行發放國家政策性貸款,並對其委托的相關業務進行監管。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主要任務是在國家信用的基礎上,籌集農業政策性信貸資金,承辦國家規定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其營運資金來源為:在經營範圍內開戶的企事業單位存款;發行金融債券;財政支農資金;海外融資;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其業務範圍是:辦理國務院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出資、財政補貼的主要農副產品國家專項儲備貸款;辦理農副產品收購貸款、糧油調劑銷售貸款、批發貸款;辦理承擔國家糧油等產品政策性加工任務企業的貸款和棉花粗加工企業的貸款;辦理扶貧貼息貸款、貧困地區發展經濟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等。由國務院確定。

1994中國進出口銀行成立於19年3月,經營範圍為:為機電產品、成套設備等生產資料出口提供出口信貸;與機電產品出口有關的外國政府貸款、混合貸款和出口信貸的轉貸;國際銀行間貸款;出口信貸擔保等。

三家政策性銀行的成立是壹個良好的開端,但業務範圍的劃分和資金來源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需要進壹步探索。

此外,劉鴻儒教授還談到了地方銀行的建立。他指出,自金融體制改革開始以來,地方政府紛紛要求成立地方銀行,以適應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這些要求從未得到同意。由於我國宏觀調控力量較弱,地方政府幹預經濟的力量較強,設立地方銀行容易失控,帶來較大風險。

為滿足地方經濟發展所需的金融支持,國家在各地批準成立了壹批信托投資公司,分為以地方政府投資為主體的信托公司和由金融機構設立的信托公司。這些公司的成立適應了當地經濟發展的要求,以其靈活多樣的融資方式促進了經濟發展。然而,實踐也表明,壹些地區的政府對信托公司的幹預過多,導致其資金效率低下。全國共有394家信托公司,正在清理整頓,加強管理。

從65438到0994,中國加強了中央銀行的金融調控和監管。考慮到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國務院決定設立城市合作銀行作為地方商業銀行,給予地方政府壹定的融資空間。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礎上建立城市合作銀行,有利於清理整頓城市信用社,解決其存在的問題;有利於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從而帶動城市輻射區域經濟快速增長;有利於引導地方金融信貸進入正常金融軌道,穩定金融秩序;有利於引入競爭機制,促進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變,完善我國商業銀行體系;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城市合作銀行,實際上是地方商業銀行,在解決地方融資渠道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而城市信用社服務小企業和個體戶的初衷很難實現。這是壹個需要進壹步研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