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全民健身條例
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活動,是指由政府發起,公民參加,以增進身心健康為目的的群眾性體育健身活動。
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設施,是指向公眾開放的用於全民健身活動的場館(體育館)、場地和器材。第三條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循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簡單實用、科學文明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負責全民健身工作。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開展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和全民健身設施建設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並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第六條全民健身設施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全民健身設施規劃應當納入城鎮規劃。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全民健身科學研究,推廣全民健身的科學方法。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大眾媒體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宣傳,普及科學、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知識。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至少舉辦壹次綜合性健身運動會,促進本地健身活動的廣泛開展。每年五月九日為全市全民健身月。第十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小型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第十壹條學校應當執行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加強學生體質監測,提高學生身體素質。
學校應當組織廣播體操和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不少於1小時的體育活動。每學年至少舉辦壹次全校性運動會。
學校體育場館應當在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繼續向學生開放。鼓勵學校的體育健身設施向晨練和晚練的人群開放。對開放程度較好的學校,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經費、設備等方面給予支持。
各類幼兒園應當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健身活動。第十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制定全民健身活動計劃,為職工健身活動提供場地、器材和其他必要條件,定期開展健身活動,實行休息鍛煉制度。
有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可以每年舉辦壹次健身運動會。第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發掘和整理民族民間傳統體育健身項目,開展傳統體育健身活動。
各級各類體育協會在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遵循社會團體章程和章程;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健身設施。
新建住宅區健身設施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五條住宅區配套建設的健身設施,應當與住宅區的住宅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健身設施建設項目的性質和功能,不得減少其建設規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標。第十六條農村、舊城區和公共場所全民健身設施建設和維護所需資金由政府投資、受贈單位投資和體育彩票公益金三部分組成。體育彩票公益金的投資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第十七條全民健身設施建設選用的體育器材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和技術標準。
全民健身設施應當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並在顯著位置標明使用方法和註意事項。
全民健身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使用、維護、安全、衛生等管理制度,對全民健身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證正常使用。第十八條鼓勵向全民健身事業捐贈資金或者設施。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第十九條全民健身設施應當向公眾開放,並公布開放時間。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應延長開放時間,並增加符合學生特點的全民健身項目。第二十條不需要增加投入和特殊服務的全民健身設施應當免費開放;消耗水、電、氣或設備,需要特殊服務的,可適當收取費用。收費標準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