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2021修訂)
本條例所稱茶產業,包括茶葉種植、加工、經營及其相關服務。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和茶葉產區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茶葉產業發展的領導,建立促進茶葉產業發展的協調制度,研究解決茶葉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衛生、市場監管、林業、海關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促進茶葉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和茶葉主產區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茶產業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茶產業發展規劃應當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土保持規劃以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特定區域的保護規劃相銜接。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和茶葉主產區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茶樹種質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和推廣、生態茶園基地和茶葉標準化示範區建設、茶葉品質檢測、茶葉品牌創建等。,從而促進茶產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第六條茶葉產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本條例,制定促進茶葉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和具體措施;對促進茶產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茶葉產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茶產業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推進茶產業科技創新和成果應用,提高茶產業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和水平。第八條茶葉產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茶葉技術推廣機構,加強茶葉技術推廣力量,加快茶葉新品種、新技術、新機具、新農藥、新肥料的推廣,提高為茶產業服務的能力。第九條茶葉產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茶葉交易平臺建設,完善茶葉物流基礎設施,提高茶葉市場流通效率。第十條茶葉產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和規範茶葉專業合作社發展,促進茶葉專業合作社提高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茶葉專業合作社申請茶葉農業項目。
鼓勵和支持茶葉專業合作社整合組織資源和生產要素,實行聯合或重組,組建茶葉專業合作社。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促進閩臺茶產業合作交流。
在臺灣省農民創業園從事茶葉生產和經營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適宜在本省推廣使用的茶葉生產加工機械產品列入本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購買列入目錄的機械產品給予補貼。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優、特、稀、稀有茶樹種質資源的保護,劃定優良茶樹種質資源保護區和保護區。優良天然茶樹種質資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的劃定,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茶樹優良種質的保存區和保護區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
茶葉產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優良茶樹品種的選育、引進、示範和推廣。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制定福建省茶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鼓勵茶葉生產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茶葉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第十五條茶葉產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茶葉標準化種植和加工,推進茶園道路、水利等基礎設施和生態茶園建設,優先使用項目資金。
茶園建設所需的茶葉生產設施用地,按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六條茶葉產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組織茶葉生產企業和科研機構,推動和參與主要茶葉地方國家標準的制定。第十七條茶葉產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平臺,加大對地方主要茶葉的宣傳力度,為茶葉生產經營者開拓國內外市場、開展營銷提供政策咨詢和信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