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本規定所稱國際通信設施包括國際通信出入口、國際傳輸網和其他電信設施。
國際通信出入口包括國際通信通道出入口、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和邊境地區國際通信出入口。
國際傳輸網是指從中國境內國際通信信道出入口到境外國家和地區進行通信的所有有線、無線、衛星等電信設施。第三條信息產業部依照本規定對國際通信設施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產業部的領導下,依照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通信設施建設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國際通信設施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維護國家通信主權、保障通信網絡和信息安全、打破壟斷、鼓勵競爭、促進資源合理利用、維護通信建設市場秩序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五條建設國際傳輸網出入口和國際通信通道,必須具有國際通信基礎設施的經營權。
邊境地區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和國際通信出入口的建設,必須具有國際通信業務經營權。第六條國際通信設施建設必須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維護中國國家權益。
國際通信設施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家國際通信發展規劃的要求。
國際通信設施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配備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安全設施。第七條國際傳輸網絡和國際通信信道在中國境內和領海的出入口經營權,必須由取得中國國際通信基礎設施經營權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擁有。
我國境內、領海及邊境地區的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的經營權和維護權,必須歸取得我國國際通信業務經營權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所有。第八條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具體負責編制國際通信發展規劃,並根據規劃管理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第九條國際通信設施建設必須經信息產業部預審或審查批準。第十條國際通信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遵循以下程序:
(壹)國家規定的規模以上基本建設項目,經信息產業部初審後,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
(二)國家規定限額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經信息產業部初審後,由國家經貿委審批;
(三)國家規定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信息產業部審批。
除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審批國際通信設施建設項目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審批國際通信設施建設項目。第十壹條國際通信設施建設單位與外國組織或者個人,或者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省地區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國際傳輸網建設諒解備忘錄和建設維護協議,應當在簽署前報信息產業部審批,經批準後方可簽署。第十二條建設單位申請批準國際傳輸網建設諒解備忘錄或建設維護協議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申請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合作方的主要情況、諒解備忘錄或協議的主要內容及重大事項;
(二)諒解備忘錄或協議文本。第十三條信息產業部受理建設單位國際傳輸網建設諒解備忘錄或建設維護協議審批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四條不涉及與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的國際通信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信息產業部申請項目初審或者核準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建設原因、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進度安排等主要內容;
(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設方案。其內容和編制單位資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營業執照及相關電信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4)資信證明;
(五)信息產業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涉及國際通信出入口建設的,還應當提供國際通信出入口設置批準文件。第十五條國際通信設施建設項目涉及與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的,建設單位在向信息產業部申請項目初審或者核準時,除提供第十四條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諒解備忘錄文本和建設維護協議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