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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享有哪些職業健康保護權利?

勞動者的職業健康保護權利包括接受職業健康教育和培訓的權利,以及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

I .職業健康教育和培訓權

勞動者有權接受與職業衛生有關的教育和培訓,提高職業危害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這包括了解職業危害因素、預防措施和個人防護設備的使用。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勞動者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時,有權定期接受職業健康檢查。如果勞動者患有職業病,他們有權獲得及時的醫療和康復服務,以確保他們的健康和工作能力。

三。對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知情權。

勞動者有權了解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和應當采取的防護措施。這有助於工人更好地保護他們的健康,避免職業病。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勞動條件。

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以改善勞動環境,降低職業病危害風險。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為有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勞動者有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維護自身權益,促進用人單位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

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無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面對違章指揮或無職業病防護措施的強令作業,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以保護其健康和安全。

總而言之:

勞動者的職業健康保護權利包括接受職業健康教育和培訓的權利,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和治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防護措施的權利,要求改善勞動條件的權利,對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無防護作業的權利。這些權利* * *同構地成為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的基本保障,體現了對勞動者健康和安全的重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35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38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40條規定: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健康保護權利:

(壹)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為個人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勞動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為進行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違反規定,拒絕指揮、強令無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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