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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市金嶺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金陵水庫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水汙染,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遼寧省水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金陵水庫飲用水水源(以下簡稱水源)的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法律、法規對飲用水源的保護和處罰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壹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制定水源保護專項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促進經濟建設和水源保護協調發展。

水源保護範圍內的縣(含縣級市、區,下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水源保護相關工作。

水源保護範圍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水源保護工作。第五條水源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

水利、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草原、衛生健康、工業信息、文化、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水源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金陵水庫飲用水水源的日常管理。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源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將水源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相關部門和水源所在地縣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第七條水源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保護和改善水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促進水源保護區與其他區域的協調發展。第二章保護措施第八條水源保護區分為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具體範圍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範圍劃定。

根據水源保護的需要,在水源保護區外劃定壹定區域為準保護區,具體範圍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在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從事活動,除法律法規的有關禁止性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生活垃圾的處理;

2.堆放、貯存化學原料、危險化學品、礦物油類和有毒有害物質,傾倒、堆放工業固體廢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廢物;

3.設置裝卸垃圾、油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碼頭;

4.建設禽畜糞便幹燥場;

5.開發房地產;

6.施用劇毒和殘留農藥。

(二)在壹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新建、改建、擴建油庫;

2.放養畜禽;

3.新建、改建、擴建碼頭、過往船舶、排筏或者其他自制工具不需要供水或者保護水源的;

4.農業種植;

5.使用化肥和農藥;

6.排放垃圾、糞便和其他可能汙染水源的廢棄物;

7.建立墓地,掩埋動物屍體;

8.在水中洗衣服或其他日常用品;

9.組織水上訓練,野營和餐飲。

二級保護區禁止的行為,壹級保護區也禁止。第十條嚴禁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擅自進入水源保護區;確需進入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運輸車輛應懸掛明顯標誌,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出、泄漏和擴散。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防止跨城市水汙染的溝通協調機制。

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河道(湖泊、水庫)長效工作的規定,做好金陵水庫及其匯入河流的水資源保護、水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管理和水生態保護工作。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源保護區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落實水源保護區環境監管主體責任。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定期開展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影響水源安全的行為。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水源地水質進行監測,並在突發水汙染事件等特殊時期擴大監測範圍、增加監測頻次和項目。第十四條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做好下列水源保護和管理工作:

(壹)配合生態環境等部門合理布置庫區水質監測點;

(二)加強庫區及管理範圍內供水工程設施的保護和管理;

(三)對水庫進行日常巡查和清理;

(四)依法勸阻和制止破壞水源和供水工程設施、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和保護區隔離保護設施等違法行為,及時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查處;

(五)加強退耕後已移交土地的日常管理,防止復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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