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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暫行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從事食品衛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任何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食品衛生法》規定的所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設備、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及相關環境。第二章食品的衛生與管理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吊銷衛生許可證的通知後,應立即吊銷其營業執照。衛生監督機構除對衛生許可證進行年度審查和驗收外,還應進行不定期的抽查。第五條現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建築物、場所和設施應當改建或者搬遷。第六條食品衛生經營者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進和臨時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者,不得參加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

非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不得參與食品生產經營及其輔助工作。第七條食品生產經營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壹)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洗手,穿戴幹凈的工作服、帽;銷售直接進口食品時,必須使用銷售工具;

(2)食品倉庫應通風、幹燥、避光、整潔,有防水、防潮、防蠅、防鼠、防黴、防蛀設施。食品要有蓋、有蓋、離墻、有墊,分類存放,做到雜物、藥物、毒物、食品生熟分開,成品、半成品分開;

(三)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食品工具和設備,應當做到生熟分開;

(四)盛放直接進口食品的容器、用具、器具、茶具等,使用前必須清洗消毒,所有食品必須用工具出售,車費必須與食品分開;

(五)儲存易腐食品應有冷藏設備和相應措施,冷庫和冰箱應及時清洗消毒;

(6)制作冷肉、涼菜用的刀具、容器、抹布等,使用前必須消毒;

(七)生產加工車間必須配備洗手、消毒、防蠅和防塵設施;

(八)加工銷售的雞蛋應經蛋燈檢查,並應在加工前嚴格清洗。第八條運輸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壹)交通工具(火車、汽車、人力車、畜力車等。)和運輸食品的航空器,使用前必須進行清洗、沖洗和消毒,食品要用墊子和防塵設備覆蓋,直接進口的食品要有包裝;

(二)禁止將熟食、生食、半成品同車裝運,禁止將食品、毒藥、農藥同車裝運;

(3)食品在裝卸過程中不得直接接觸地面。第九條出口內銷的食品必須符合我國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並經銷售部門出具衛生檢驗證明後,方可購買或投放市場。第十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壹)腐敗、酸敗、黴變、蟲蛀、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和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標準的;

(四)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水生動物及其產品;

(六)容器包裝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汙染的;

(七)摻雜、摻假、偽造,影響營養和衛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九)超出保質期的;

(十)為預防疾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明確禁止銷售的;

(十壹)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添加劑和農藥(殘留)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規定的。沒有“限量出售”標誌的降價罐頭食品,所有未密封的罐頭食品和帶有血、毛、汙物和糞便以及病變的肉類。第十壹條達到保質期的包裝食品,必須經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鑒定認可,並按其指定的食用方法和銷售範圍進行處理。第十二條各種直接接觸食品的紙、塑料和橡膠包裝制品,由省輕工業廳指定的工廠生產,經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批準後,方可使用,標明“食品包裝”字樣。使用外省生產的包裝產品必須持有產地衛生防疫站出具的檢驗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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