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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網絡招聘服務,促進網絡招聘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促進人力資源就業和流動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網絡招聘服務,是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利用網絡招聘服務平臺、自建網站或者其他在線服務,為求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求職招聘服務。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第三條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網絡招聘服務的綜合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招聘服務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網絡招聘服務進行管理。第四條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網絡安全和信息保護義務,承擔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第五條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貼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支持。第六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網絡招聘服務標準化建設,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行業協會參與網絡招聘服務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第七條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加強網絡招聘服務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促進行業公平競爭。第二章網絡招聘服務的準入第八條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應當符合就業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管理、電信、互聯網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第九條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第十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服務範圍中標明“開展網絡招聘服務”。第十壹條網絡招聘服務包括以下業務:

(壹)向職工介紹用人單位;

(二)為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

(三)舉辦網上招聘會;

(四)開展高級人才搜索服務;

(五)其他網上求職和招聘服務。第十二條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網絡招聘服務的,應當自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完成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變更和註銷。第十三條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在其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等主頁的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化的,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更新公共信息。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自行終止網絡招聘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在主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相關信息。第十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和註銷情況。第三章網絡招聘服務標準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本單位基本信息、招聘人數、招聘條件、用工類型、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網絡招聘信息。,應當合法、真實,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歧視性內容。

前款網絡招聘信息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設置戶籍、地域、身份等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第十六條勞動者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網上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與所應聘崗位相關的基本信息、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第十七條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網絡招聘信息管理系統,並依法審查用人單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審查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雇主的招聘簡章;

(二)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

(三)辦理招聘信息發布人員的身份證明和用人單位的委托證明。

用人單位擬招用外國人的,應當符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