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第壹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上海市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推動本市科學技術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壹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市、人才強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推動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員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其合法權益,倡導科學道德,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提高公民科學素質,服務科學技術工作者,為促進上海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三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業務上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指導。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由市級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學會、協會、研究會)、區縣科協和基層組織組成。
第四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國家科學技術工作方針和本市科學技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奉獻、創新、實事求是、合作的精神,堅持獨立、民主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原則。
第五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科學技術交流,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壹。
第二章任命
第六條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促進學科之間的聯系和滲透,促進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結合,推動自主創新。
第七條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做出貢獻。
第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普及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科學素質。
第九條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推進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營造健康的學術氛圍。
第十條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及相關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和民主監督。
第十壹條表彰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推薦優秀人才。
第十二條開展科學論證和咨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承擔項目評估和成果鑒定,參與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
第十三條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促進國際科技合作,發展與外國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第十四條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
第十五條成立符合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六條對授權管理的市屬學會、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事業單位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三章成員
第十七條市級學會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各區縣科協發展組成員。基層組織發展個人會員。
第18條集團成員的義務和權利:
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本細則,執行科協的決議和決定,開展符合本細則的各項活動;
團體會員的權利:選舉代表出席科協的代表大會和活動,對科協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並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基層組織規定個人成員的義務和權利。
第四章領導機構
第二十條上海科學技術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上海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是上海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機構。
第二十壹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壹次,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召集。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由市科協、區縣科學技術協會和有關方面民主協商產生。
第二十三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準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第三,制定和修改實施細則;
4.選舉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壹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各組成組織推選,常委會協商推薦,其中協商推薦的候選人不超過候選人總數的20%。
委員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原推選單位提出,經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可以更換。
第二十五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選舉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
3.審議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年度工作任務;
五、對科學技術發展和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做出重要貢獻的傑出科學家和專家,授予“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榮譽會員”榮譽稱號;
6.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執行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的決議,領導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舉行壹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第二十七條委員長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委員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常務委員會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壹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常務委員會選舉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協助委員長、副委員長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常務委員會設立若幹工作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協助審議需要常務委員會審議和批準的有關事項。
第三十條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聘請有關方面的負責人擔任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顧問。
第五章市政社會
第三十壹條加入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市級學會的基本條件如下:
1.以從事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相關學科的科學技術工作者為主體,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全市性學術性或群眾性社會組織;
二、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登記註冊;
三。確認本實施細則;
四、有學科帶頭人和相當數量的會員,並在本市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五、不要與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學會重復;
六、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和科學普及活動;
七、有資金來源和健全的辦公室。
第三十二條符合本細則第三十壹條規定的社團,應當向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提出申請,經常務委員會批準,成為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在業務上接受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
第三十三條市學會每三至五年召開壹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通過學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產生新壹屆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市級學會辦事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工作。
第三十五條市級社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實施細則;
2.執行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承擔並完成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托的任務;
3.向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上報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和統計報表;
第四,交會員費。
第三十六條市級社團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代表參加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和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
二、對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三。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範圍內制定自己的章程,獨立開展活動;
四、按有關規定向上海市科協申請專項活動,享受我市企事業單位的優惠服務;
五、有退出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自由。
第三十七條市學會的個人會員應當是本學科(專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的科技人員。有條件的市級學會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接納學生會員和高(老)級會員。
第三十八條市級社團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本實施細則,不按其團體宗旨開展活動的,經上海市科協常委會批準,給予警告、限期整改、開除等處罰。
第六章區縣科學技術協會
第三十九條區、縣科學技術協會受區、縣黨委領導,在業務上受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指導。區、縣科學技術協會應當依照本細則執行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選舉代表參加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和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
第四十條區縣科協由區縣科協和街道、鄉鎮科協(科學技術普及協會)等基層組織組成。
第七章基層組織
第四十壹條科學技術工作者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基層科學技術協會,受本單位黨委的領導,並接受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或者區、縣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鄉鎮科學技術協會(科學技術普及協會)聯系和指導農村專業技術協會。
第四十二條主要任務:
壹是開展社會化的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引導人民崇尚科學、抵制迷信、移風易俗、革除陋習,倡導科學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節約的消費模式,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二是組織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積極參與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普及活動,促進講科學、愛科學、學科學、用科學的社會風尚的形成和發展;
三是在農村開展實用技術培訓和推廣,引導農民樹立科學發展觀,培養有文化、有技術、會管理的新型農民,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推進社會主義新郊區、新農村建設;
四是開展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科技活動,促進技術開發和技術轉移,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
五、反映基層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促進他們生活和工作條件的改善。
第八章工作人員
第四十三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區、縣科學技術協會的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管理其工作人員。
第四十四條協會按照有關管理規定,由理事會管理其工作人員。
第四十五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區、縣科學技術協會設立的事業單位和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管理其工作人員。
第四十六條工作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樹立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的思想,並具有壹定的政策水平和專業知識,較強的組織和社會活動能力。
第四十七條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所屬學會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九章資金和資產管理
第四十八條資金來源:
第壹,財政撥款;
第二,捐款;
第三,經費;
第四,會員費;
5.企事業單位收入;
6.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條設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和獎勵等專項資金。
第五十條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所屬學會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或者理事會領導下,建立民主財務管理制度和年度財務報告制度。
第五十壹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會員的資產和國家及地方各級政府劃撥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會員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的資產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補充條款
第五十二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簡稱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它的英文全稱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簡稱SAST。
第五十三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根據本細則制定市級協會組織通則。
第五十四條區、縣科學技術協會和基層組織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章程。
第五十五條本細則的解釋權屬於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
第五十六條本細則自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同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