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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和健康權意味著什麽?

1.生命健康權是指公民對自身生命安全、身體組織完整、生理機能和精神狀態健康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生命、身體和健康是每個公民的最高個人利益,是人存在的前提,是公民作為主體存在和進行壹切活動的不可或缺的條件。因此,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權利。生命健康權也是公民享有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等人格權的前提。壹旦失去了生命,任何權利對他來說也就失去了意義。因此,我國《民法通則》將生命健康權列在人格權之首,可見法律對生命健康權的高度重視。

《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生命權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首要內容,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定權利。它以公民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公民的生命權始於出生;至死方休。

未出生的胎兒客觀上具有生命的形式,但由於未脫離母體,不能獨立享有生命權。但由於胎兒是壹種特殊的早期生命形式,國家法律對胎兒的利益進行了特殊保護,稱之為早期生命權益。

:侵犯生命權,導致受害者死亡。根據民法的壹般理論,侵害生命權的被害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該請求權可以在被害人死亡後由其繼承人繼承。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曠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並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規定侵害生命權應當賠償財產損失、賠償間接受害人的扶養損害是正確的,但缺少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是不妥當的。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受害人的近親屬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和《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決。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在侵犯生命權賠償規則的演變中,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壹直是討論的焦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20年。人的生命是無價的,但生命權受到侵害後,需要以金錢的形式進行補償,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補償的標準。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城鎮居民平均消費水平和收入水平高於農村居民。為了合理補償受害人的損失,避免加重賠償人的責任,區分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其初衷並不是人為地以戶籍因素來劃分生命的價值。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流動性也越來越大,大量農村居民進入城鎮工作。相當壹部分農村居民常年在城鎮工作生活,收入相對穩定,消費水平與普通城鎮居民基本持平。雖然戶籍仍然是農村居民,但他們實際上已經融入了城市生活。如果這類人發生了死亡事故,在計算死亡賠償金額時,還是以其戶籍為準,按照農村居民的標準進行賠償。顯然,合理補償經濟損失是不公平的。要全面、正確理解上述規定,在確認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時,不能簡單地根據被害人的戶籍進行判斷,而應綜合考慮被害人的經常居住地、工作地、報酬地、生活消費地等因素來確定。比如有壹個案例,受害人雖然戶口是農村居民,但常年住在縣城,在縣城很多單位工作,收入比較穩定。法院認為,按照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被害人的死亡賠償金是不公平的,明顯不足以彌補原告的損失。因此,在確認被害人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時,應當客觀考慮其生前經常居住地、工作地、報酬地、消費地均在城鎮的因素,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