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碘鹽防治碘缺乏病管理條例》辦法
縣級以上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做好碘鹽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有關部門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第六條對執行《條例》和本辦法,在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碘鹽的生產、加工、運輸和儲存第七條碘鹽生產實行衛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制度。碘鹽生產加工企業應當按照《條例》和《湖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開辦碘鹽生產加工企業。第八條碘鹽生產、加工和經營人員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對身體健康條件的要求。第九條碘鹽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生產計劃生產。
碘鹽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的碘鹽,必須按照省級鹽業主管機構下達的分配計劃銷售給鹽業公司,禁止擅自銷售。第十條用於加工碘鹽的鹽和碘酸鉀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碘鹽中碘酸鉀的添加量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標準執行。第十壹條碘鹽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的碘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並附有合格證明。
禁止不合格碘鹽出廠(礦)。第十二條碘鹽出廠(礦)前必須包裝好。碘鹽的包裝應當有明顯標誌,並附有加工企業的名稱、地址、加碘量、批號和儲存方法。
碘鹽包裝應當無害無毒,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質量標準,並由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指定的廠家制造。使用新原料制作碘鹽包裝,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報批。
禁止使用假冒或偽造的包裝來灌裝小包裝食鹽。第十三條鐵路、公路、水運部門應當加強碘鹽運輸管理,根據省鹽業主管機構報送的年度和月度運輸計劃及時投放。
碘鹽的運輸和裝卸工具必須符合衛生要求,不得裝載或混裝有毒、有害或有汙染的物質。禁止散裝和散裝運輸。第十四條碘鹽批發單位應當保持2個月的碘鹽庫存正常銷售;碘鹽零售單位應保持1月正常銷售的碘鹽庫存。碘鹽批發和零售單位應當保證供應,不得缺貨。
碘鹽和其他鹽要分開存放,有明顯標誌,做到防曬、幹燥、安全、衛生。第三章碘鹽的供應第十五條碘鹽批發業務由鹽業公司專營。
沒有鹽業公司的縣(市、區),按照合理流向、就近供應的原則,由省鹽業主管機構指定周邊鹽業公司組織供應。
對於經濟和行政區域不壹致的地區,應當按照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指定的渠道組織碘鹽供應。
凡需委托縣級以下其他單位代理碘鹽批發業務的,必須經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批準。第十六條從事碘鹽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和當地鹽業主管機構頒發的食鹽零售許可證,並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後,方可經營。
從事碘鹽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壹點壹點,亮證、亮照經營。第十七條鹽業公司不得將非碘鹽作為碘鹽或者混合碘鹽銷售;無《食鹽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批發碘鹽。第十八條從事碘鹽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其供應地區的鹽業公司收購碘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在批準的地區銷售。第十九條禁止工業鹽、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進入食鹽市場。季節性家庭工業、農業、副業和建築業所需的非碘鹽,由縣級以上鹽業主管機構供應。第二十條從事碘鹽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碘鹽應當是帶有防偽商標的密封小包裝食鹽。
禁止銷售假冒偽劣碘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非法經營碘鹽提供條件,謀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