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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控制性病傳播,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性病是以性接觸為主要傳播途徑的疾病。本辦法所稱性病包括以下幾類:

(壹)《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中的梅毒、淋病;

(二)生殖器沙眼衣原體感染、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

(三)衛生部根據疾病危害程度、疫情等因素確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

艾滋病防治管理按照《艾滋病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性病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遵循依法防治、科學管理、分級負責、專業指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性病防治應當與艾滋病防治相結合,將性病防治納入各級艾滋病防治協調機制,整合防治資源,實施性病艾滋病綜合防治。

第五條衛生部負責全國性病的預防和控制工作。根據需要制定全國性病防治規劃;確定需要管理的性病名錄,決定並公布需要納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管理的性病。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性病防治工作,根據本辦法和國家性病防治規劃,結合當地疫情和防治需要,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性病防治規劃。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健全性病防治管理和服務體系,逐步將性病防治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加強性病防治隊伍建設,負責安排性病防治所需經費,組織開展性病防治工作。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性病防治,開展宣傳教育、行為幹預、心理支持和社會關懷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醫療保健、科學研究等相關機構開展性病防治的研究和學術交流,參與性病防治的公益活動。

第七條醫學院校、醫務人員培訓機構和醫學檢查機構應當將性病防治政策和知識納入醫學院校教育、住院醫師培訓、繼續教育等培訓和醫學檢查的內容。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性病患者及其家屬。性病患者就醫、入學、就業、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性病防治工作的需要,指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性病防治任務,合理規劃醫療機構開展性病診療工作。

第十條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性病防治工作:

(壹)協助衛生部制定全國性病防治規劃;

(二)指導全國性病防治工作,開展性病監測、疫情分析與管理、培訓與督導、防治效果評估等工作;

(三)組織制定和完善性病實驗室檢測技術規範,開展性病實驗室質量管理,定期開展性病診斷試劑臨床應用質量評價。

第十壹條省、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性病防治工作,其職責是:

(壹)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協助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性病防治規劃,開展性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分析和管理、培訓和監督工作;

(二)組織和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性病防治宣傳教育,對有感染性病危險的人群進行幹預;

(三)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性病實驗室的質量管理。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提供性病診療服務,方便患者就醫。

開展性病診療的醫療機構應當取得與性病診療相關的診療科目,確定相應的科室,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相應的診室,包括診室、治療室和實驗室;

(二)有必要的性病診療、消毒、滅菌設備、設施和藥品;

(三)依法取得職業資格並經性病診療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

第十三條開展性病診斷和治療的醫療機構是:

(壹)按照性病診斷標準和技術規範對性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進行診治,並按照規定報告疫情;

(二)開展性病防治的宣傳、健康教育、咨詢和必要的幹預;

(三)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開展性病診療業務培訓;

(四)開展實驗室檢測質量控制;

(五)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性病漏報調查和流行病學調查。

第十四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從事性病診斷、治療、預防和控制的專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和考核。

衛生行政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對皮膚科、婦產科、泌尿外科等相關學科的醫師進行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性病防治知識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開展性病診療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專業資格,並應當定期接受性病防治知識和專業技術崗位培訓。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人員應當定期接受性病防治知識和專業技術崗位培訓。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取得性病診療相關科目的醫療機構信息。

從事性病診療的醫療機構應當依法發布相關醫療廣告。第十七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從事性病診療的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當地性病流行特點,確定性病宣傳和健康教育的內容,向公眾宣傳性病知識。

第十八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在性病危險行為人群集中的場所宣傳性病防治知識,倡導安全性行為,鼓勵性病危險行為人群定期到具有性病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性病檢查。

第十九條從事性病診療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性病和生殖健康教育、咨詢檢測以及其他疾病的轉診服務。

第二十條從事性病防治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社會組織,應當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統壹規劃指導下,對性病易感人群開展性病和生殖健康知識宣傳和行為幹預,並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壹條艾滋病自願咨詢檢測機構和社區藥物維持治療門診應當將梅毒免費咨詢檢測納入日常服務;對咨詢檢測中發現的梅毒陽性患者,應告知其到開展性病診療的醫療機構就診。

第二十二條提供婦幼保健和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為孕婦開展梅毒篩查和檢測、咨詢、必要的診療或者轉診服務,預防先天性梅毒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性病患者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傳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性病。

第二十四條在性病流行嚴重的地區,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情況,通過普查和治療,對特定人群采取預防措施。第二十五條從事性病診療的醫療機構應當實行首診醫師負責制,建立門診日誌,逐例登記患者,對可能感染性病或者有可疑性病癥狀、體征的患者及時進行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當性傳播疾病患者伴有嚴重危害其健康和生命的疾病時,可將其轉介給伴有疾病的專家進行診斷和治療,並給予性傳播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支持。

不具備開展性病診療條件的醫療機構或者科室,應當及時將疑似或者確診的性病患者轉診到具備性病診療條件的醫療機構或者科室。當患者已經伴有嚴重危害其健康和生命的疾病時,可以安排其在伴有疾病的專科繼續進行診治,開展性病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或者部門應當對性病診療給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為患者進行性病相關檢查時,應當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從事性病診療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有效、經濟、方便的原則提供性病治療服務,並優先使用基本藥物。

從事性病診療的醫療機構應當公示診療、檢查和藥品、醫療器械等服務價格,並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將治療性病的基本藥物納入基本藥物目錄並逐步提高報銷比例,將性病基本診療服務費用納入報銷範圍。

第二十八條從事性病診療的醫務人員應當收集完整的病史,嚴格按照衛生部發布的性病診斷標準及相關規範的要求進行體格檢查、臨床檢查、診斷和治療。

第二十九條從事性病診療的醫務人員應當規範書寫病歷,準確填寫傳染病報告卡報告疫情,對性病患者進行復查,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詢等預防服務,並記錄在案。

第三十條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務人員應當告知性病患者,告知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人員盡快及時就醫。

第三十壹條開展性病診療、提供孕期保健和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推薦方案為感染梅毒的孕婦提供及時治療,並為其嬰兒提供必要的預防治療、隨訪和梅毒相關檢測服務。對確診為先天性梅毒的兒童,應當按照國家推薦的治療方案進行治療或者轉診。

第三十二條從事性病診療的醫療機構應當制定檢驗標準操作和質量控制程序,按照技術規範進行檢驗並報告結果,參與實驗室間性病質量評價,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采取措施預防性病的醫源性感染,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安全防護。第三十四條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制定全國性病監測規劃。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全國性病監測計劃和當地性病疫情,制定本行政區域性病監測實施方案;組織性病監測和專項調查,了解不同人群性病的特點和流行趨勢。

第三十五條從事性病診療的醫療機構是性病責任報告單位,從事性病診療的醫務人員是性病責任報告人。

性病疫情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性病疫情登記和報告制度;負責報告性病疫情的人員發現應當報告的病例時,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報告疫情。

第三十六條從事性病診療的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流行病學史、臨床表現和實驗室檢測結果做出診斷,並按照規定報告疫情,不得隱瞞、謊報、緩報疫情。

艾滋病自願咨詢檢測機構和社區藥物維持治療門診應當按要求收集和報告相關信息。

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泄露涉及性病患者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三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性病疫情報告網絡的建設,並為網絡正常運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三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性病信息報告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收集、核實、分析、報告和反饋性病信息,預測流行趨勢,檢查性病信息報告質量。第三十九條衛生部負責全國性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性病防治工作的績效評估和效果評價。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性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定期對性病防治工作進行績效考核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壹)落實性病防治機構的職責;

(二)落實醫療機構開展性病診療工作的職責;

(三)對不具備開展性病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發現的疑似性病患者進行轉診的;

(四)性病防治機構和從事性病診療培訓的醫療機構。

第四十壹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性病診療情況納入對開展性病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的核查和評估。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個人或者組織對違反本辦法的舉報,並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隱瞞。

第四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從事性病診療的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本機構工作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的紀律處分。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查實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和處理;對工作不力、管理不規範的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性病傳播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性病診療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超越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開展性病診療活動的,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有關規定報告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涉及性病患者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在提供性病診療服務時違反診療規範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醫師在性病診療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壹)違反性病診療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告性病疫情,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十壹條護士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患者隱私或者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的,按照《護士條例》第三十壹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違反有關規定發布涉及性病診療的醫療廣告,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三條性病患者違反規定,導致性病傳播,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實驗室性病檢測質量控制按照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相關規定統壹管理和控制。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承擔性病防治任務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是指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承擔性病防治職責的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醫院、研究所、站。

有性傳播疾病風險的人群是指有婚外性行為、多個性伴侶、同性性行為等行為的人群。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03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1991衛生部12年8月發布的《性病防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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