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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回金華的最新規定

對國內疫情高發區所在鄉鎮(街道)來浙和返浙人員實施“14+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實施集中隔離醫學觀察14天,繼續居家健康觀察7天;對於封閉管理區內的陪護人員,同時參照“14+7”健康管理措施執行。

壹、主動及時上報行程。

1.曾在上海、天津、甘肅、廣西、江津、重慶、深圳、廣東、成都及眉山、蚌埠、安徽、亳州、駐馬店、河南、蘭考縣、南昌、江西、菏澤、山東等地生活過的人。在過去的七天內建議暫停付款。如果他們已經支付或確實需要支付,他們應該立即向他們的社區報告。

2.外省外(返)金人員主動掃描金華防疫碼二維碼進行申報。建議省外(歸國)黃金工作者在到達後24小時內進行1核酸檢測。在核酸結果出來之前,建議不要去公共場所活動。

二是積極配合落實防控措施

1.最近7天曾在高風險區居住或曾在高風險區居住作為參考的人員,從離開風險區之日起,按照補缺補漏的原則,接受“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2.在過去7天內居住在中度危險區或參照中度危險區的人員,將在填滿填滿原則的基礎上,接受“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不具備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條件的,采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3.近7天內有低風險區居住史或參照低風險區來(回)金者,需查驗48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抵金後3天內完成兩次核酸檢測,並做好日常健康監測。

第三,做好自我健康監測

1.廣大市民密切關註自己和家人的健康狀況。出現發熱、咳嗽、鼻塞、流涕、咽痛、肌痛、腹瀉等癥狀時,請務必及時前往設有發熱門診(診室)的醫療機構就診,並避免在途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請符合條件的未接種新冠肺炎疫苗的市民(特別是60歲以上老人)盡快接種,18以上已完成兩劑疫苗接種六個月的,應盡快主動接種“加強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以及其他人員聚集的活動;暫停工作、業務或課程;封存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控制或撲殺受感染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關閉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