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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檢查的問題清單是什麽?

2022年,中投即將拉開序幕。為了幫助您做好充分的檢查準備,我們對CIC檢查清單中10問題的公約要求、檢查重點和相關缺陷進行了逐壹梳理。

本期先來了解壹下Q1~Q5的相關內容,主要涉及船舶和船員的證書和證件~

01

在船上服務的船員人數是否滿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相關要點

相關公約:

SOLAS/V/14 & amp;STCW/CI/R4 & amp;第1047(27)號決議

1.各船應確保有足夠的、勝任的船員(或在必要時采取措施);

2.主管當局應合理地確定適當的最低安全配員(考慮到本組織在其A.1047(27)號決議中通過的最低安全配員原則);並簽發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或同等證書作為滿足最低安全配員的證書。

3、船舶應配備有效的《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或同等證件(當貨船gt

4.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應包括下列信息:關於船名、船籍港、船號或呼號、國際海事組織編號、總噸位、主推進裝置功率、船型和航區、機艙是否無人看管以及ISM規則所定義的公司的明確聲明;解釋所需人員的數量和級別/職能以及任何特殊情況或其他備註的表格;

5.實際在船服務的船員人數及其證書應符合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或相關文件的要求;

備註:如果船旗國不是STCW修正案1978(參見MSC . 1/Circular 1163 rev . 13)的締約國,該船將面臨更詳細的檢查。

典型缺陷

1,實有船員人數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要求;

2、xxx(船員)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所要求的資格,且沒有特殊的豁免條件;

3.船舶未配備有效的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或同等文件(GT≥500的貨船);

4.船上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已過期;

5.《最低安全配員證書》中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02

船長和高級船員是否持有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所要求的有效適任證書?

相關要點

相關公約:STCW/CI/R2

1.按照有關規定,向在服務、年齡、健康、培訓、資格和考試等方面符合要求的申請人頒發船長、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證書;

2.按照本條規定發給船長和高級船員的證書,須由發證當局按規定格式批註;

3.船長和高級船員應當持有符合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要求的有效適任證書原件;

4.每壹締約國應確保證書只發給符合本規則要求的證書申請人;

5.證書應使用簽發國的壹種或多種官方語言。如果使用的語言不是英語,證書文本應包括英語翻譯;

6.可以使用不同的證書和註釋格式,但至少需要用羅馬字符和阿拉伯數字提供所需的信息。

海員合格證書的驗證:

https://www . IMO . org/en/our work/human element/Pages/certificate verification . aspx

典型缺陷

1和xxx(船員)持有的適任證書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要求;

2.簽註上的證書編號/名稱(信息)與適任證書上的編號/名稱不壹致;

3、xxx(船員)適任證書弄虛作假/失效。

03

船長、高級船員和無線電操作員是否持有有效簽註?

相關要點

相關公約:STCW/CI/R2

1.按照本條規定發給船長和高級船員的證書應由發證機關按照補充規定第I/2條規定的格式批註。如果使用的語言不是英語,簽註應包括英語翻譯;

2.只有在符合公約的所有要求的情況下,才能簽發簽註,並應使用規定的格式;

3.主管當局根據規則承認:

. 1適任證書;或者

. 2按本規則發給船長和高級船員的培訓證書,應在確保證書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以證明其認可後方可背書;

4.上述背書可以作為單獨的文件簽發;只能由主管當局簽發;每份副本都應有壹個獨壹無二的編號,但證明證書簽發的背書可以與相關證書的編號相同,只要該編號也是獨壹無二的;當背書的證書期滿或證書被簽發締約國撤銷、暫停或註銷時,證書即失效,無論如何,自簽發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

5.證書持有人被允許擔任的職務應在簽註表格中予以規定,所使用的術語應與適用於主管機關的安全配員要求中所使用的術語相壹致。

認可

典型缺陷

1,xxx(船員)未持有船旗國認可的有效簽註;

2.xxx(船員)船旗國簽註上的證書號與適任證書不壹致。

04

船員是否持有相關培訓證書或書面證書?

相關要點

相關公約:STCW/CI/R2

海員應根據自身水平和所服務的船舶類型持有有效的培訓證書和書面證書上船。請參考STCW電碼部分B-I/2表B-I/2 & amp;MSC.478(102).

典型缺陷

1,xxx(船員)未持有有效培訓證書;

2.為油輪工作的xxx(船員)未持有相應的油輪培訓證書。

船員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相關要點

相關要求:STCW CI/R9

1.船上所有船員還應持有按規定簽發的有效健康證明;

2.健康證書的有效期最長為兩年,年齡在18歲以下的船員最長為壹年;

3.如果健康證書的有效期在航行中到期,健康證書將保持有效,直至到達締約國承認的醫生的下壹個停靠港,條件是該期限不超過3個月;

4.在緊急情況下,主管機關可允許無有效健康證明的海員在締約國承認的醫師的下壹停靠港工作,但:(1)此種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二)持有最近到期的健康證明。

備註:如果健康證在前壹航次已經過期,且該船停靠過幾個港口,則應進壹步核實這些港口是否有認可的醫生。

典型缺陷

1,xxx(船員)未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2.xxx(船員)在可取得健康證的xxx口岸未能再次取得有效健康證;

3.xxx(船員)被分配到與其限制相沖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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