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進出遵義的最新規定
二、過去7天內有人員居住在高危地區,並采取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措施。
三、過去7天內有中度危險區居住史的人員,應當采取7天居家醫學觀察措施。
4.要求最近7天居住在低風險地區的人員在3天內完成2次核酸檢測。
1.嚴格執行健康申報和主動備案。所有省外人員出行前必須通過“貴州健康碼”申報個人健康,並在48小時內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進入貴州;到達目的地後,必須主動到當地社區(村居)報到或入住賓館,自覺配合當地疫情防控部門按照我省防疫條例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如申報或備案信息存在弄虛作假,導致疫情擴散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境外人員進入貴州的管制措施。實施“7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健康監測,6次核酸檢測(分別在1、2、3、5、7、10日進行)”,控制時間從入境時間算起。其中,在首站完成“7天集中隔離”後立即進入貴州的人員,到達貴州後,按照“平填全填”的原則實施“3天居家健康監測、2次核酸檢測”,實行屬地閉環轉運,嚴格實行社區“二對壹”管理;首站已辦結“7·3”且在外省停留3天以內(含3天)的,抵達貴州後實行“三天兩檢”;首站完成“七·三”專案,在外省停留3天以上的,是指從外省進入貴州,分層次落實各項管控措施的人員。(從香港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返回貴州的人員由境外人員控制;按照“先防疫,後處置”的原則,對照從國外返回貴州的人員,對非法偷渡者進行控制。)
3 .澳門來(回)黔人員。除確診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在新冠肺炎有發熱或呼吸道癥狀的人員、14天內在外國或其他境外地區居住過的人員外,持有7天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或7天內含有核酸檢測陰性信息的“健康碼”,並承諾在進入內地前14天內無外國或其他境外地區居住史的人員,可不再隔離,有序流動;如果7天內沒有核酸陰性證明,應立即進行核酸檢測。(註:如澳門出現本地疫情,從澳門回來的人員按境外進入貴州人員的控制措施執行)。
4.省外有本地感染者報告和社區傳播風險的地級市對進入貴州人員的控制措施。在高風險地區居住7天以內的人員,須接受“7天內5次核酸檢測(分別在1、2、3、5、7日進行)”;對已在中度危險區居住7天的人員,實行“7天內(分別在1、4、7日)在家進行3次核酸檢測”;從地級市其他地區進入貴州的人員,到達貴州後實行“三天兩檢”管理。中高風險區域人員進入貴州的控制時間從其離開風險區域的時間開始計算。
5.疫情嚴重地區對進入貴州人員的控制措施。現階段從成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進入貴州的人員已隔離3天,隨後進行4天居家健康監測,5次核酸檢測(分別為1、2、3、5、7天)和1次抗原檢測,控制時間從離開疫區算起;只有前三次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才能解除集中隔離。在做好個人防護的前提下,相關人員可乘坐公交車、出租車、高鐵等公共交通工具返回居住地開展居家健康檢測。進入貴州的海南居民實行嚴格的“3天居家健康監測和2次核酸檢測(分別在1和3天上)”,境內實行閉環轉運,嚴格實行社區“二對壹”管理,居家進行核酸采樣,其居民不得同時外出;對不願意開展家庭健康監測的,可自願選擇開展集中隔離3天。省監測醫療組和省社會防控組將根據全國疫情情況,及時判斷確定疫情嚴重地區的範圍和控制措施。
6.陸地邊境口岸城市(與港澳口岸相連的除外)人員進入貴州的管理辦法。必須在48小時內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進入貴州,到達貴州24小時內進行1核酸檢測;如果沒有相關證件,到達貴州後實行“三天兩檢”。
7.對其他地區人員進入貴州的控制措施。1核酸檢測必須在到達貴州後24小時內積極進行。
8.同交通工具來(回)黔人員或與陽性人員有交集者,需主動向社區報告,並按我省相關規定實施核酸檢測、隔離等防控措施。
9.對所有來自貴州省的外籍(歸國)人員進行7天監控。如出現發熱、幹咳、乏力、咽痛、嗅覺喪失等不適癥狀,應立即前往就近發熱門診或指定醫療機構就診,並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采取六項防疫措施。
壹、出行盡量選擇步行、騎行或自駕。乘坐公交地鐵時,應全程佩戴口罩,減少觸摸車內設施,下車後及時洗手或消毒。打車或網約車時,最好坐在後排,壹直戴口罩,打開窗戶讓空氣流通,不要和司機說話。
第二,上班和走樓梯的時候,不要碰扶手。乘坐電梯時,請戴好口罩,保持距離,不要在電梯內交流。如果觸摸到電梯按鈕、門把手、扶手,要及時洗手消毒。開會時壹直戴口罩,分開坐。
三是吃飯時做好個人防護。飯前便後洗手,盡量錯時進食;建議挨著坐,盡量避免面對面用餐,不要說話交流。
第四,下班回家後,及時摘下口罩扔掉,不要碰口罩外表面。換下來的衣服要及時清洗晾曬,隨身物品要消毒。
第五,外賣時建議選擇非接觸方式。收到快遞後,對外表面進行消毒;拆下外包裝後及時洗手。
第六,咳嗽或打噴嚏時,用紙巾捂住口鼻,然後將紙巾包好,放入垃圾桶。如果沒有紙巾,彎曲手肘捂住口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壹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特定區域內的人員采取隔離措施,同時報告上壹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三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的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公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