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婦女權益保障法》亮點
亮點1
將男女平等確定為國家的基本國策,增加了促進婦女全面發展的立法宗旨。
強調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和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的權利。明確政府不僅制定婦女發展綱要,而且承擔組織實施的職能,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婦女權益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規定了性別平等評價機制、婦女發展狀況和權益保護統計調查制度,明確國家將性別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亮點2
突出個人和人格權益的重要地位
第六章“人身權利”作為第三章前移,章名改為“人身及人身權益”,強調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可侵犯。強調禁止開展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規定醫療機構開展相關醫療活動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願。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發現報案和解救、安置、救助、照顧被拐賣婦女方面的責任。
亮點3
與民法典第1010條的規定相銜接,進壹步完善性騷擾的預防和處理機制。
亮點4
強化住宿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自我保護意識從學生的培養上,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年齡階段開展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女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能力。打擊職場性騷擾,用人單位應采取制定規章制度、明確機構負責人員、開展培訓活動、采取安全措施、設立投訴渠道等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女性的性騷擾。
亮點4
強化住宿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住宿經營者應當及時準確登記住宿人員信息,完善住宿服務規章制度,加強安全措施;對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未履行報告等義務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及相關證照,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亮點5
加強女性婚戀交友權益保護,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範圍。
禁止以談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戀愛關系終止、離婚後,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的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新法並沒有將申請條件限制在離婚訴訟上,而是擴大了保護範圍,給女性更多安全感。
亮點6號
增加消除就業性別歧視的壹般規定,明確就業性別歧視的具體情形。
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預防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為就業困難婦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用人單位在招聘(聘用)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二)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壹步查詢或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三)將孕檢作為入職體檢項目;(四)限制婚育或者將婚育狀況作為備案(聘用)條件的;(五)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差別提高錄用婦女標準的行為。
亮點7
明確了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有義務向人民法院申報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明確在離婚訴訟期間申報夫妻財產是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判令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財產,有法律依據。壹方當事人未如實申報或者拒絕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於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該當事人主觀上具有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故意。在允許離婚,夫妻分割同壹財產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亮點8
增加救濟措施壹章,創新救濟方式。
新增壹章第八章“救濟辦法”,規定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有權請求和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工作的機構和婦女聯合會可以督促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調查處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聯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用人單位進行約談;檢察機關可以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案件發出檢察建議,檢察機關也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支持被侵害的婦女向人民法院起訴等。
靚點酒
完善法律責任,讓法律長出牙齒
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拐賣、綁架婦女不履行報告義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批評教育或者出具警告函,並由其所在單位依法予以處罰;學校和用人單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造成侵害婦女權益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用人單位存在就業性別歧視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