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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省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食用農產品安全相關信息的發布,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建立健全行政監管、生產經營者自律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的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

(三)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將食品安全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四)加強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建設,配備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設備設施,搭建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公共平臺,實現信息互通,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支撐;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食品安全工作,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議事協調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隊伍,重點協助做好本轄區食品安全的社會監督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及時報告食品安全情況。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壹)分析本地區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協調和指導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綜合監督管理體系;

(三)監督檢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落實情況;

(四)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控制機制,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食品安全意識。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食品生產經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和公布、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餐具集中消毒等監督管理職責。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和支持對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舉報;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並查證屬實者給予獎勵。第二章總則第八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行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需要,制定並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第九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評審委員會審批。

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評審委員會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地質、標準化等方面的專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科學性、實用性進行評審。第十條縣級以上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培訓的指導和監督,按照各自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相關培訓。第十壹條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和其他事項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開展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公開、公平、擇優、便民的原則確定並公布。第十二條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的銷售管理制度,設立相對獨立的銷售區域,並設立醒目標誌告知消費者;對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及時銷毀,建立銷毀記錄臺賬,銷毀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過期、變質食品的銷毀和記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