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個行政部門可以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壹、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局的職責:
(壹)起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建議;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的研究、推廣、宣傳和培訓。
(三)牽頭農業標準化工作,組織制定農業標準化發展規劃和計劃,開展農業標準化績效評價;組織制定或者起草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和實施農業行業標準。
(四)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監督抽查,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業生產資料進行抽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預警分析和信息發布。
(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評估,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建設和管理,負責部級質檢機構的審批和日常管理。
(六)指導農業質量體系認證管理工作;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的管理,實施認證和質量監督;負責農產品地理標誌的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
(七)指導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指導實施農產品包裝標識和市場準入管理。
(八)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牽頭整頓和規範農資市場秩序,組織打假工作,督辦大案要案的查處;指導農業信用體系建設。
(九)編制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的基本建設規劃,提出項目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編制本領域專項財政規劃,提出部門預算和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建議,並組織或指導實施;提出本領域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項目的建議,承擔重大科學研究和推廣項目的選擇和實施。
(十)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壹)指導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團體的業務工作。
(十二)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的職責和任務:
(壹)定期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通過多種形式提高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意識和誠信守法意識。
(二)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技術示範,普及農民能夠理解和使用的農產品安全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普及科學養殖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
(三)承擔種植養殖過程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農藥、獸藥、化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的使用情況,防止違禁藥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流入生產環節,督促指導生產經營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生產經營檔案。
(四)開展農產品產地快速檢驗監測,協助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產地核準和質量追溯工作。收集和報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配合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指導農資商店建立進貨查驗和銷售記錄,受理假冒偽劣農資投訴舉報。完成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工作。
法律依據: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監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並通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農業農村部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