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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院禁止自帶飲料合法嗎

法律分析:電影院不允許外帶食物不合法,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消費者花錢買了電影票,電影院就應該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和環境以及座位,而影院設立的“禁止外來食品進入”規則屬於其利用壟斷地位而設立的霸王條款,是壹種“店大欺客的行為”。這種額外強加給壹方義務的做法其實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電影院如果是為保證觀眾的觀影舒適度,保持影廳潔凈的環境,對觀眾攜帶的零食、飲料作出壹些限制,比如不允許帶打掃比較麻煩的瓜子,或是氣味較大的包子、榴蓮、鹵味等食物,有其合理性,可以理解。但是,電影院為了在與其他飲品店的競爭中取勝,禁止觀眾自帶飲料,只允許觀眾攜帶從電影院購買的高價飲料。這種拿觀眾作為商業競爭道具的做法,實質上是壹種霸王條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嚴重損害了觀眾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糾正。從法律角度說,觀眾作為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在哪裏購買飲料是消費者的權利,電影院不能橫加幹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