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燒酒作坊新政策
以四川為例:
根據《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
第九條 從事酒類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取得生產經營許可。
從事酒類生產加工的小作坊,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
個人及家庭釀造的酒類,不得銷售。
第十條 酒類生產經營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和酒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保證酒類食品安全。
第十壹條 酒類生產者應當建立酒類食品安全檢驗制度,加強酒類檢驗工作。
酒類生產者可以設立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自行檢驗酒類食品質量,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酒類不得出廠銷售。
第十二條 酒類生產者應當建立酒類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酒類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酒類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內容,有保質期規定的,應當如實記錄保質期。
酒類出廠檢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酒類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擴展資料
根據《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酒類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白酒應當使用純糧固態法釀造,禁止使用食用酒精加工生產酒類,禁止生產預包裝酒類。
第十九條 酒類生產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壹)用甲醇、非食用酒精等其他非食用物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酒類食品;
(二)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酒類食品;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摻假,或者以不合格酒類食品冒充合格酒類食品;
(四)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工具和設備生產、包裝、運輸、儲存酒類食品;
(五)銷售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酒類食品;
(六)銷售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的預包裝酒類食品;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政府-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