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裏耶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條例
裏耶管理區管委會具體負責裏耶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具體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條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裏耶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第六條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州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裏耶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文物保護第七條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裏耶歷史文化名鎮範圍內的古城遺址、東漢城遺址、溪口遺址、大阪漢群、麥茶戰國墓葬等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標註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建立記錄檔案。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對古城遺址、秦簡牘等地下文物進行研究,實施重點保護,確保其歷史文化信息遺存。
州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建設秦簡博物館,加強秦簡和出土文物的保護和管理,發掘和整理戰國秦漢文化。第八條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中確定的歷史建築的保護。未列為文物保護單位但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登記公布,參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辦法進行保護。第九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不得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經批準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同意,並征得上壹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批準;在裏耶古城遺址等全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在批準前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從事上述施工作業時,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第十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第十壹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汙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和環境的活動,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遺跡、自然環境和歷史風貌。第十二條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者負責維修和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維修和保養。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並應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第十三條裏耶歷史文化名鎮地區和保護規劃劃定的地下遺址範圍內的埋藏文物的發掘,應當由依法取得文物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進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挖掘。
在裏耶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向文物行政部門申報,組織考古調查、勘探,並與文物行政部門商定保護措施。第十四條在工程建設或者農業生產活動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縣文物行政部門報告。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發現重要文物應當立即報告上壹級文物行政部門。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哄搶、私分或者藏匿。第三章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第十五條歷史文化街區是指嘉街、萬壽街、何潔街、南街、中街和北街。在區域外劃定建設控制區和風貌協調區。
建設控制區外邊界線東起酉水河堤,西沿貓兒溪老河道與長青路相接;向東經北街,經長沙街接後平路,建設街向西至亞龍寺;沿楊家溪老河道向南,到達酉水河堤。
風貌協調區是指建築控制區周圍的其余規劃建設區域。
縣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劃定的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區和風貌協調區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