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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大學食堂的餐飲公司抽檢不合格,處罰主體是誰?

處罰主體是食堂的承包人。

1.集中用餐單位即委托方應當督促承辦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並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承擔管理責任。未依法履行管理責任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十二項的規定處罰。

2.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承辦人視同食品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的,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