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國法律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民事主體
第三章婚姻與家庭
第四章繼承
第五章物權
第六章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民事主體
第三章婚姻與家庭
第四章繼承
第五章物權
第六章債權
第七章知識產權
第八章附則
法律委員會關於草案主要問題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3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0 10 10月28日
在本段中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2006年10月2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編輯本段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明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合理解決涉外民事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第三條當事人可以依法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第五條適用外國法律會損害中國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六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國內不同地區實行不同法律的,適用與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區的法律。
第七條訴訟時效適用有關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
第八條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法。
第九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適用的法律。
第十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確定。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外國法律不能確定或者本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編輯第二章民事主體本段
第十壹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適用經常居住地法律。
第十二條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住地法律。
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按照經常居住地法律無行為能力,按照行為地法律有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
第十三條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適用自然人經常居住地法律。
第十四條法人股東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結構、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註冊地法律。
法人的主要營業地與註冊地不同的,可以適用主要營業地的法律。法人的經常居住地是其主要營業地。
第十五條人格權的內容適用權利人經常居住地法律。
第十六條代理行為適用代理行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民事關系適用代理關系發生地法律。
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選擇該機構的適用法律。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信托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信托財產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關系發生地法律。
第十八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條依照本法,適用國籍國法律;自然人具有兩個以上國籍的,適用經常居住地國籍國的法律;如果妳在所有國籍國都沒有經常居所,則適用與妳有最密切聯系的國籍國的法律。自然人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的,適用其經常居住地的法律。
第二十條本法適用經常居住地法律。自然人經常居住地不明的,適用其經常居住地的法律。
在本段中編輯第三章婚姻和家庭。
第二十壹條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適用* * *國籍國的法律;壹方不具有相同國籍,在經常居住地或國籍國結婚的,適用結婚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符合結婚地法律、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結婚手續有效。
第二十三條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適用經常居住地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應適用* * *相同國籍國的法律。
第二十四條夫妻財產關系中,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同壹經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應適用* * *相同國籍國的法律。
第二十五條父母與子女的人身和財產關系,適用同壹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沒有* * *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壹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有利於保護弱者權益的國籍國法律。
第二十六條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同壹經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適用* * *國籍國的法律;不屬於同壹國籍的,適用離婚機構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條訴訟離婚適用法院法律。
第二十八條收養的條件和程序,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時收養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收養關系的解除,適用被收養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法院的法律。
第二十九條扶養適用壹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有利於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
第三十條監護適用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
編輯第四章繼承這壹段。
第三十壹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住地的法律,但不動產的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第三十二條遺囑形式符合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住地的法律、國籍國的法律或者遺囑執行地的法律的,遺囑成立。
第三十三條遺囑的效力,適用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國籍國的法律。
第三十四條遺產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條無人繼承的遺產所有權,適用被繼承人死亡地法律。
編輯第五章物權這壹段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物權適用房地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動產物權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法律事實發生時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運輸過程中動產物權變動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運輸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條證券適用證券權利實現地法律或者與證券有最密切聯系的其他法律。
第四十條權利質權適用質權設立地法律。
在本段中編輯第六章債權。
第四十壹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最能反映合同特點的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其他法律。
第四十二條消費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和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不在消費者經常居住地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和服務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條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要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適用勞務派遣地的法律。
第四十四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相同經常居住地的,適用相同經常居住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約定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十五條產品責任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住地法律。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要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權人不在侵權人經常居住地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要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條通過網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住地法律。
第四十七條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當事人同壹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沒有共同住所地的,適用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發生地法律。
編輯第七章知識產權這壹段。
第四十八條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和內容受請求保護地法律的管轄。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本法有關合同的規定。
第五十條知識產權侵權責任適用請求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後協議選擇適用法院法律。
編輯本段第八章的補充規定。
第五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六條、第壹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六條與本法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本法。
第五十二條本法自2065年4月1日起施行。[1]
編輯法律事務委員會關於草案主要問題的報告的這壹段。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壹般來說,涉外婚姻家庭、繼承、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民事糾紛發生後,需要確定具體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旨在明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為解決涉外民事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依據。
2002年6月5日至2月3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首次審議了作為民法草案壹部分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民法草案***9條1200余條。由於其涉及面廣、內容復雜,需要較長時間共同研究修改,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采取分部分審議的方式。物權法草案已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六次審議,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侵權責任法草案已經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並由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壹屆立法規劃和今年立法工作計劃,法工委在民法草案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匯編的基礎上加緊工作,認真研究了中國、德國、瑞士、日本等國的有關規定,以及歐盟、海牙國際私法協會制定的相關條約法律文件。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聽取有關香港、澳門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意見;並召開了由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外交部、商務部和部分國際私法專家參加的座談會。經過認真聽取各方意見,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草案。
起草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總體思路是,從中國實際出發,適應改革發展穩定的要求,著力解決涉外民事糾紛多、各方面意見相對壹致的法律適用問題。要將我國多年來行之有效的規定和做法吸收到草案中,同時體現國際通行做法和新的發展成果,進壹步完善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制度。盡量做到簡潔易懂。法律委員會於07年8月17日召開會議審議該草案。該草案的主要問題報告如下:
首先,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確定法律適用的最密切聯系原則被廣泛采用,適應了解決涉外民事糾紛的國際法適用的實際需要,逐漸成為確定跨國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重要規則。草案充分體現了最密切聯系原則。明確規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應當是與涉外民事關系關系最密切的法律。”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二審稿第三條)
第二,關於當事人對準據法的選擇
草案對婚姻家庭、繼承、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作出了具體規定。考慮到當事人有處分民事權利的權利,適應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範圍不斷擴大的國際趨勢,草案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法律。同時也限定了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的範圍,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二審稿第五條)
第三,物權法的適用
物權的法律適用涉及當事人對物權的取得和行使。草案區分了不動產和動產,並規定了物權的法律適用。關於不動產物權,草案采納了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規定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草案二審稿第三十八條)動產種類繁多,交易條件和方式各不相同。草案規定,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選擇動產物權的適用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動產出售交付時等動產所在地法律。(二審稿第三十九條)草案還規定了動產、有價證券和運輸中權利質押的法律適用。
四、關於合同法的適用
目前,全國法院每年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10000余件,其中絕大部分是涉外合同案件。草案在總結我國司法實踐、借鑒國外通行做法的基礎上,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最能體現合同特點的合同履行地法律。”該規定中的“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不同合同、不同履行情況,通過司法解釋具體規定。(草案第二稿第43條)
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消費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不在消費者經常居住地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草案二審稿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要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遣地法律。”(草案第二稿第45條)
動詞 (verb的縮寫)知識產權法的適用
明確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有利於知識產權的適用和保護。針對知識產權的確認、轉讓、侵權等三類糾紛,草案規定:“知識產權適用權利保護地法律,也可以適用權利來源國法律。”(二審稿第51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選擇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適用的法律;沒有約定的,適用本法關於合同的有關規定。”(二審稿第五十二條)“知識產權侵權責任適用權利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協議選擇適用法院法律。”(草案第二稿第53條)
六、關於本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有專家和法院同誌建議,將《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據法》的有關規定納入這部法律,制定壹部適用於涉外民事關系的“統壹”法律。考慮到商事領域的法律很多,除了這些法律,還有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保險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具有不同的系統內容和不同的監管要求,情況非常復雜。在什麽情況下可以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在單行法中作出規定是合適的。據了解,國外關於法律適用的法律壹般不規定商事領域的法律適用。因此,草案沒有將《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據法》的相關具體規定納入本法,而是作出了銜接性規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二審稿第二條)
草案還規定了民事主體、婚姻家庭、繼承等問題的法律適用。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形勢趨於緩和,世界上許多國家開始重新制定或修改本國的國際私法,由此引發了國際私法立法改革的浪潮。自從瑞士在1987年頒布《國際私法法典》以來,許多國家或地區都頒布了自己的國際私法法規。其中有英格蘭和美國(路易斯安那、波多黎各、俄勒岡等。)的英美法系,以及德國、意大利、比利時、列支敦士登等大陸法系國家。
關於世界國際私法的立法趨勢,最明顯的趨勢是集中化。首先是立法形式上的集權。如果國際私法立法過於分散、雜亂、不成系統、不夠集中,必然會降低法律的質量,影響法律的效力。因此,集中立法是國際私法立法的必然選擇,其中專章立法或法典化立法是可取的方式。比如路易斯安那州的國際私法立法,本來是壹個單獨的條例,後來被納入民法典,結構保持不變。其次,立法內容的集中化。壹方面,各國立法經過歸納和修改,對原有的分散立法內容進行了匯編,以消除原有立法內容的矛盾和重疊;另壹方面,根據當今世界民商事發展的需要和國情,新法對原有立法進行了很大補充。此外,國際私法的立法結構日趨合理,在法律適用、管轄權和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方面的安排形成了瑞士模式、意大利模式和羅馬尼亞模式三種模式。
世界國際私法的第二個立法趨勢是英美法和大陸法的融合。首先,普通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沖突法正在走向文化。例如,英國在1995年頒布了新的《國際私法(雜項規定)法》。而大陸法系國家接受英美法系理論的影響,最突出的表現就是近年來“最密切聯系原則”幾乎被所有的歐洲國際私法所接受。此外,兩大法系在屬人法上越來越接近,繼承法的適用和時效法的適用制度上相互融合的趨勢清楚地表明了兩大法系的相互融合。
世界國際私法的第三個立法趨勢是法律適用的“明確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如果壹國國際私法的立法機關不能合理處理其在法律適用上的“明確性”和“靈活性”,就難以依法維護其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
中國的現代化和中國國際關系的發展離不開相對完善的中國國際私法,它既適合中國國情,又適合中國的國際關系。然而,我國現有的國際私法立法非常零散和不完善,不能適應世界的發展趨勢和我國的需要。由此,結合世界國際私法的立法趨勢和中國的實際國情,未來中國國際私法立法應具有以下發展趨勢。
首先,基於我國國際私法立法的優勢,即我國國際私法立法有強大的理論後盾,我國有條件在不久的將來制定壹部完善的國際私法法典,這部法典具有體系完整、適用簡單、修改方便、公開性強、透明度高等優點。在立法模式上采用意大利模式較為合適,既照顧了法官裁判的程序性,又兼顧了立法的形式完整性和協調性。在立法內容上,可以參考中國國際私法協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範法》進行修改和調整。總體而言,仍然遵循總則、分則、附則的框架,但需要逐步整合沖突規範和程序規範,即按照管轄-法律適用-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來規定總則和分則。
其次,中國的國際私法立法應具有中國特色。國際私法首先是國內法,或者說是國家法。具有濃郁的民族色彩和深厚的民族底蘊。因此,我國國際私法立法應著眼於解決中國特有的國際私法問題,註意反映我國國際私法學者的研究成果,在原則、規定、制度和體例上各具特色。在司法解釋問題上,建議對現有的國際私法司法解釋進行整理、修訂、匯編並編入法典,規定其生效的時間範圍。
再次,我國國際私法的立法不應局限於沖突法,而應納入國際私法的範疇,以豐富國際私法的淵源,不僅包括沖突規範、調整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範、國際民商事程序規範和仲裁規範,還應包括統壹的實體私法規範。
此外,我國國際私法立法的適用範圍應涉及更多新興領域,如網絡國際私法,它在連接點、法律選擇方法、適用法律、管轄權和司法協助等方面對傳統國際私法提出了挑戰,可以在國際私法法典中單列壹章加以規範。同時,中國的國際私法立法也應體現對弱勢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體現社會本位和法律選擇的適當性。我們應該在法律選擇中增加適用有利於弱者的法律的規定,以增強法律選擇的適當性。在範圍的確定上,中國國際私法法典的調整範圍應定位為“大國際私法”。因為國際私法壹旦制定,程序性規範將與沖突性規範壹起納入法典,減少對其他部門法的依賴,這也是由國際私法的程序性規範與國內民法的程序性規定有本質區別所決定的。
總之,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中國要想參與國際經濟貿易合作與發展,就必須在立法上善於吸收和借鑒外國立法的成功經驗,努力使國內立法與國際立法接軌,積極參與國際法律的協調與統壹活動,同時保持自己的特色,修改或修訂中國的國際私法規範, 並制定中國的國際私法法典,為涉外民商事交易的當事人提供指導,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促進國際民商事交流。
國際私法
壹.立法的集中
1.從分散立法到集中單行法的發展。
2.立法內容的集中化。
A.各國立法將原來分散的立法內容經過歸納和修改後進行匯編,以消除原來立法內容的矛盾和重疊。
B.新法根據當今世界民商事發展的需要和國情,對原有立法進行了較大補充,增加了許多新內容。
C.各國國際私法的立法結構日趨合理
形成了三種模式:①瑞士模式:管轄權——法律適用——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②意大利模式:總則-管轄權-法律適用-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③羅馬尼亞模式:壹般原則-沖突法-國際民事訴訟法。
第二,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融合
1.普通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沖突法正在走向文化。
2.大陸法系國家接受英美法系理論的影響。
A.幾乎所有的歐洲國際私法都接受了“最密切聯系原則”。
b .在美國“法律沖突革命”中產生巨大影響的“利益分析理論”,也被歐洲國際私法的理論和立法所接受。
3.兩大法系的屬人法越來越接近。
大陸法系通常堅持國內法定主義,而英美法系通常采用住所主義。
目前的發展趨勢:住所地原則的地位已經提高,很可能逐漸取代國籍的連接點。
4.兩大法系在繼承法適用中的相互融合。
大陸法系通常采用“同壹制度”,英美法系通常采用“分別制度”。
當前發展趨勢:“同制”原則已逐漸被民族社會所認同,各國采取各種方式試圖解決兩種制度的對立。
兩種制度的根本區別:不動產繼承的法律適用
實踐中的解決辦法:有的國家采用反致制度,有的國家允許被繼承人在壹定限度內享有選擇法律的權利。
公共秩序保留條款的使用也可以協調兩者之間的矛盾。
5.時效法律適用制度的兩大法系融合趨勢。
大陸法系通常簡單規定時效受主要事實的準據法管轄,而英美法系將其歸結為壹個程序性問題,原則上受訴訟地法管轄。
發展趨勢:逐漸放棄堅持單壹法律的做法。
第三,法律適用中“明確性”和“靈活性”的結合
1,“規則”與“方法”的結合(方法是指壹系列因素,不是規定適用的法律,而是為法院的選擇提供壹個參考和標準)。
2.客觀沖突規範和主觀沖突規範的結合。
3.“軟化”客觀性沖突的規範。
A.增加連接點的數量
B.建立互補的連接點
C.采取分案的方式,對同壹案件的不同糾紛規定不同的連接點,適用不同的法律。
4.“有利原則”的適用
5.“例外條款”被廣泛接受。
6.沖突法的“強制規範”與“物化”。
7.反致制度的和解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