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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後多久停止領取養老保險?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四年或者滿二年下落不明的人,法院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林死亡,社保局可以對林的死亡進行臨時處理,發放相應的死亡待遇。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工人下落不明期間何時停止發給退休待遇的批復》(勞辦發[1993]162號)進壹步規定,退休人員下落不明,在六個月以內的,可以照常發給退休待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暫停發給退休待遇。值得註意的是,如果壹名失蹤的退休人員今後再次出現,或知道他的真實下落,經他本人或有關方面申請,可以恢復他應有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當全額支付,但應當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支付給其供養親屬的津貼和生活困難待遇。在這種情況下,社保局停發林的撫恤金是合適的。只是今後如果林再出現,要依法補辦。

(2)類似情況的處理意見。本案涉及到退休人員消失後養老金如何處理的問題。按照規定,退休人員失蹤滿六個月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停止向其發放養老金。但是,這對退休工人和他們的家庭沒有任何影響。壹是以後退休人員再出現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發;第二,即使失蹤者不再出現,其個人賬戶也可以由家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