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有關排煙和排汙的管理規定。
餐飲廣場排煙排汙管理規定:
(壹)建設油煙收集處理設施,收集處理後的油煙全部排入專用煙道,排放的油煙應符合《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的規定;禁止不定期排放油煙和利用城市雨水或汙水管道排放;
(二)使用與經營規模相匹配的先進燃燒設備和消煙除塵除油設備;禁止建設和使用燃煤鍋爐;
不同地區有不同的限制。
擴展數據:
排汙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應當同時載明下列基本信息:
(壹)排汙單位的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等排汙單位基本信息;
(2)排汙許可證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號、二維碼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條下列登記事項由排汙單位申報,並記錄在排汙許可證副本上:
(1)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生產能力、主要原輔材料等。;
(二)生產排汙環節、汙染防治設施等。;
(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依法分解落實的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記錄等
第十五條下列許可事項由排汙單位提出申請,經環保部門審核後,在排汙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壹)排汙口的位置和數量,汙染物排放的方式和方向,大氣汙染物無組織來源的位置和數量;
(二)排汙口和無組織排放源排放汙染物的種類、允許排放濃度和允許排放量;
(三)取得排汙許可證後應當遵守的環境管理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
第十六條發證的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確定排汙單位的排汙口或者無組織排放源對應的汙染物允許排放濃度。
排汙單位承諾執行更嚴格排放濃度的,應當在排汙許可證復印件中約定。
第十七條發證環保部門應當根據《排汙許可證申領發放技術規範》規定的行業重點汙染物允許排放量核算方法和改善環境質量的要求,確定排汙單位的允許排放量。
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分解實施本單位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排汙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行業重點汙染物允許排放量核算辦法、改善環境質量要求和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確定允許排放量。
2065438+2005+10月1日及以後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意見的排汙單位,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批復意見確定的排放量嚴於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確定的允許排放量的,由發證環保部門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批復意見的要求確定排汙單位的允許排放量。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計劃和應對重汙染天氣措施要求排汙單位執行更嚴格的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在排汙許可證副本中予以規定。
百度百科-住宅廚房排氣管道
百度百科-排汙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