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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戶口可以在廣西桂林荔浦縣參加高考

廣東戶口可以在廣西荔浦縣參加高考,但需要符合廣西省隨遷子女高考條件。

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和具有外省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以下簡稱外來人員)在廣西參加普通高考。

壹、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外國人,可以在廣西參加普通高考:

(1)外來人員在我區初中就讀滿三年(自考生初中畢業當年9月30日起計算三年),取得我區初中畢業證書,在我區高中具有完整學籍(自考生參加普通高考當年9月30日起計算三年),在我區高中實際就讀。在每年高考報名前參加我區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畢業考試)全部科目考試,其父母壹方(或法定監護人)在我區流入地有合法穩定職業和三年以上(含)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不受戶籍限制,可參加我區普通高考。

(2)外來人員在我區高中具有完整學籍(自考生參加普通高考當年9月30日起計算三年),在我區高中實際就讀,參加了每年高考(高中畢業考試)前參加的全部科目考試,今年高中畢業, 並在每年普通高考報名截止日前將戶口遷入我區,且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壹方在我區流入地合法。

(三)農民工是往屆高中(中職)畢業生(以下簡稱往屆生)或作為社會考生報考的同等學力人員。往屆學生須提供本人高中或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同等學力者須提供我區對同等學力報考條件要求的相關材料;其戶籍遷入我區滿三年(即自遷入之日起至參加普通高考當年9月30日止,滿三年),並能提供自遷入我區以來在我區學習、工作、生活的證明。其父母壹方(或法定監護人)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區參加普通高考。

以同等學力人員身份報考,應當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壹:

1.初中畢業三年後(取得初中畢業證書之日起至當年我區普通高考結束之日止三年),須出具初中畢業證書原件。

2.到我區普通高考報名截止時年滿18周歲,經流入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具有高中畢業知識和能力,達到高中畢業知識水平,並出具同等學力證明材料。

(4)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引進人才實行居住證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桂發〔2005〕27號)精神, 外來務工人員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壹方在我區有效期內具有經地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公安部門核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人才居住證),具有我區高中學籍,並取得我區高中畢業證書。 不受戶籍限制,可參加我區普通高考。

(五)外來務工人員在我區初中就讀滿三年(自考生初中畢業當年9月30日起計算),取得我區初中畢業證書,具有我區三年制中等職業教育完整學籍(自考生參加普通高考當年9月30日起計算),在我區中等職業學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職業教育。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壹方在我區流入地有合法穩定職業和三年以上(含)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不受戶籍限制,可在我區參加普通高考。

移民具有我區三年制中等職業教育完整學籍(自考生參加普通高考當年9月30日起計算三年),在我區中等職業學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職業教育。在我區壹年壹度的普通高考報名截止前,將戶口遷入我區。應屆中等職業教育畢業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壹在我區流入地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三年以上(含租賃)

(6)隨父或母安置或工作調動(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調動)正常遷入我區的外來人員,可在我區參加普通高考,不受學籍、戶籍等條件限制。

(7)原戶籍在我區的人員(以出生後第壹次戶籍為準),或出生在我區後戶籍遷出並遷回我區,高考報名時戶籍在我區的人員,不受學籍限制,可在我區參加普通高考。

二、申請材料

符合廣西普通高考條件的外地人員,報考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壹)符合第壹條報名條件的外來人員,應提供以下材料:

1.外來人員報考廣西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

2.學生在校實際出勤證明(初中、高中提供)。

3.廣西初中學生報名表、廣西初中畢業證書、廣西高中學生報名表、廣西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畢業考試)成績證明、戶口簿、報考的外地人第二代身份證。

4.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壹的戶口簿和二代身份證。

5.父母壹方(或法定監護人)有合法穩定住所三年以上(含)的證明:流入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居住證》(證明不滿三年的,應附流入地公安部門出具的首次申領我區居住證或暫住證的證明), 房產證、購房合同(憑購房發票和完稅憑證)、租房合同(房屋租賃憑出租人的房產證和完稅憑證)等任何證件。

6.父母壹方(或法定監護人)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穩定職業的證明:流入地營業執照、勞動合同(附工資證明)、納稅證明、社保證明等。

(二)符合第二次報考條件的考生,提供以下材料:

1.外來人員報考廣西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

2.學生在校實際出勤證明(就讀高中提供)。

3.廣西高中學生報名表、廣西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畢業考試)成績、報考外地人的戶口本、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4.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壹的戶口簿和二代身份證。

5.父母壹方(或法定監護人)有合法穩定住所三年以上(含)的證明:流入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居住證》(證明不滿三年的,應附流入地公安部門出具的首次申領我區居住證或暫住證的證明), 房產證、購房合同(憑購房發票和完稅憑證)、租房合同(房屋租賃憑出租人的房產證和完稅憑證)等任何證件。

6.父母壹方(或法定監護人)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穩定職業的證明:流入地營業執照、勞動合同(附工資證明)、納稅證明、社保證明等。

(三)符合三項報考條件的考生應提供以下材料:

1.外來人員報考廣西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

2.申請人的高中畢業證書或中等職業教育畢業證書(往屆學生提供)、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初中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明材料(同等學歷人員提供)、戶口簿、第二代身份證。

3.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壹的戶口簿和二代身份證。

4.父母壹方(或法定監護人)有合法穩定住所三年以上(含)的證明:流入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居住證》(證明不滿三年的,附流入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在我區首次申領居住證或暫住證的證明), 房產證、購房合同(憑購房發票和完稅憑證)、租房合同(房屋租賃憑出租人的房產證和完稅憑證)等任何證件。

5.父母壹方(或法定監護人)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穩定職業的證明:流入地營業執照、勞動合同(附工資證明)、納稅證明、社保證明等。

(四)符合四項要求的考生,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外來人員報考廣西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

2.學生在校實際出勤證明(就讀高中提供)。

3.報考的廣西高中生報名表或廣西高中畢業證、戶口簿、外地人二代身份證。

4.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壹的戶口簿和二代身份證。

5.父母壹方(或法定監護人)持有廣西地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公安部門核發的廣西有效期內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即人才居住證)。

(五)符合五條要求的考生,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在我區初中就讀滿三年、取得我區初中畢業證書、具有我區三年中等職業教育完整學籍的外國人需提供的材料:

(1)外來人員報考廣西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

(2)學生實際在校證明(初中、中職學校提供)。

(3)廣西初中學生登記表、廣西初中畢業證書、廣西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入學新生簡明登記表、戶口本、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4)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壹的戶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5)父母壹方(或法定監護人)有合法穩定住所三年以上的證明:流入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居住證》(未滿三年的,附流入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在我區首次申領居住證或暫住證的證明), 房產證、購房合同(憑購房發票和完稅憑證)、租房合同(房屋租賃憑出租人的房產證和完稅憑證)等。

(6)父母壹方(或法定監護人)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穩定職業的證明:流入地營業執照、勞動合同(附工資證明)、納稅證明、社保證明等。

2.在我區完成三年中等職業教育並在我區中等職業學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職業教育的外來人員需提供的材料:

(1)外來人員報考廣西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

(2)學生實際在校證明(就讀中等職業學校提供)。

(3)報考的外籍人員的簡明報名表、戶口簿、廣西中等職業教育學校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4)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壹的戶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5)父母壹方(或法定監護人)有合法穩定住所三年以上的證明:流入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居住證》(未滿三年的,附流入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在我區首次申領居住證或暫住證的證明), 房產證、購房合同(憑購房發票和完稅憑證)、租房合同(房屋租賃憑出租人的房產證和完稅憑證)等。

(6)父母壹方(或法定監護人)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穩定職業的證明:流入地營業執照、勞動合同(附工資證明)、納稅證明、社保證明等。

(六)符合六條要求的考生,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隨父母壹方(或法定監護人)轉部隊的農民工需提供的材料:

(1)外來人員報考廣西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

(2)流動人口的戶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3)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壹方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軍官調動證明。

2.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隨遷的農民工需提供的材料:

(1)外來人員報考廣西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

(2)流動人口戶口簿和二代身份證。

(3)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壹方戶口簿、二代身份證、工作調動文件、調入單位證明。

(七)符合七條要求的考生,應提供以下材料:

1.外來人員報考廣西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

2.考生的戶口本和二代身份證。

3.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壹的戶口簿和第二代身份證。

以上材料除《外國留學生報考廣西高校資格審查表》和《學生在校實際學習證明》原件各1份外,其余材料均提交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統壹復印在A4紙上。

第三,問責制

(壹)外來務工人員在我區報名參加高考招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經查,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報名的取消其學籍:

1.偽造或者變造學籍、戶籍、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暫住證等證明材料取得報名資格的。

2.跨省(區)重復註冊或通過辦理學籍異常、戶籍遷移等手續取得註冊資格的。

3.未按規定向招生考試機構報審或未如實填寫《外來人員報考廣西高校資格審查表》的。

4.其他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三條)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1.向考生及其父母壹方(或法定監護人)提供虛假的證件、證明、檔案等相關材料,使其喪失報名考試資格的。

2.偽造、塗改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

3.擅自篡改、編造或者謊報考試成績、考試數據和信息的。

4.利用工作之便索賄受賄,以權謀私。

5.組織和參與“高考移民”活動。

6.其他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