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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全文解讀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全文解讀

通則

第壹

為了保護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為實現成員同意,自願組成,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成員加入社會組織。

文章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下列組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的登記範圍:

(壹)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國務院設立管理機關批準的組織,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

(三)經本單位批準,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成立,並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組織。

第四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統壹、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相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範圍內的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管理

第七條

全國性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地方性社會團體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上壹級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與所管轄的社會組織住所地不在同壹地點的,可以委托社會組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委托範圍內負責監督管理。

設立登記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發起人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2016修訂版)發起人向登記機關申請籌建(1998版)。

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此段在2016修訂版中增加)

第十條

成立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50個以上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人;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全國性社會組織活動經費65438+萬元以上,地方性社會組織和跨行政區社會組織活動經費3萬元以上;

(六)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和活動區域相壹致,準確反映其特點。帶有“中國”、“全國”、“中國”字樣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名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地方性社會團體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國”字樣。

第十壹條

申請社會組織登記(修訂版2065438+6月)和籌備成立社會組織(修訂版1998),發起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註冊申請書;(修訂版2016)制劑申請(版本1998)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3)驗資報告和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壹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2016修訂版)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業務範圍、活動區域、法定代表人、活動經費、業務主管單位。(2016修訂版)

壹個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2016修訂版)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壹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建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版本1998)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2016修訂版)制劑不予批準(1998版)。

(壹)證明申請登記(修訂版2016)和籌備(修訂版1998)的社會團體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同壹行政區域內已經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近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設立的;

(三)發起人或者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在申請準備中弄虛作假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修訂版2016,刪除此條,原版本1998為“第十四條”)

籌備設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機關批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壹個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修訂版2016,原版1998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壹)名稱和住所;

(二)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區域;

(三)會員及其權利和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和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及產生和罷免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置;

(九)其他應當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修訂版2016,刪除此條,原版本1998為“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已經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組織的登記申請和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對不屬於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的社會團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完備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註冊項目包括:

(1)姓名;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區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經費;

(6)業務主管單位。

不予註冊的,應當將不予註冊的決定告知申請人。

第15條(修訂版2016,原版本1998的“第17條”)

根據法律規定,自批準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應當自批準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申請辦理《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2016修訂版)

根據法律規定,自批準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準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版本1998)

社會團體的備案事項,除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出具的批準文件。(版本1998)(此段在修訂版2016中被刪除)

第十六條(修訂版2016,原版本1998的“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和開立銀行賬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賬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修訂版2016,原版本1998的“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成立後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範圍、場所、主要負責人等文件,申請登記。(版本1998)(此段在修訂版2016中被刪除)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所屬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社會團體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次設立分支機構。

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區域性分支機構。

更改取消

第十八條(修訂版2016,原版1998“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社會組織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1998版)(修訂版2016將刪除本款中的“備案事項”),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備案(以下簡稱變更登記)。(版本1998)(在修訂版2016中,刪除了本段中的“變更備案(以下簡稱變更登記)”字樣

社會團體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九條(修訂版2016,原版本1998“第二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社會團體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以下簡稱註銷登記)(1998版)(2016修訂版中刪除了本段中的“註銷登記(以下簡稱註銷登記)”。

(壹)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

(2)自行溶解;

(三)分立或者合並;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

第二十條(修訂版2016,原版本1998“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壹條(修訂版2016,原版本1998“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之日起0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註銷登記的,應當出具註銷證明,收繳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二十四條(2016修訂版,刪除此條,原1998版為“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撤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後辦理註銷手續。

社會團體被註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同時註銷。

第二十二條(修訂版2016,原版本1998“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註銷後剩余財產的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修訂版2016,原版本1998“第二十六條”)

社會團體的成立、註銷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修訂版2016,原版本1998“第二十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壹)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負責社會團體設立、變更、註銷的登記或備案(1998版)(修訂版2016將該條款中的“或備案”刪除)。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組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組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修訂版2016,原版本1998“第二十八條”)

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壹)負責社會團體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前的審查;負責社會組織申請籌備、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的審查(1998版)(修訂版2016刪除了本段中的“申請籌備”)。

(二)監督和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社會團體年檢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工作。

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社會團體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修訂版2016,原版本1998“第二十九條”)

社會組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會組織的資產。

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所獲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按照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法定用途使用。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修訂版2016,原版1998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社會團體變更法定代表人前,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修訂版2016,原版1998“第三十壹條”)

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上壹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依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情況,財務管理情況。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已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進行年度檢驗的內容。

罰款條款

第29條(修訂版2016,原版1998“第32條”)

社會組織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滿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機關予以註銷登記。

第三十條(修訂版2016,原版本1998“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更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撤銷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三)拒絕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疏於管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造成嚴重後果的;(修訂版2016)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處(修訂版1998)

(六)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壹條(修訂版2016,原版本1998“第三十四條”)

社會組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註銷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註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修訂版2016,原版本1998“第三十五條”)

籌備期間開展籌備期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並沒收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修訂版2016)未經批準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修訂版1998)

第三十三條(修訂版2016,原版本1998“第三十六條”)

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查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社會團體註銷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及其印章。

第三十四條(修訂版2016,原版本1998“第三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補充條款

第三十五條(修訂版2016,原版本1998“第三十八條”)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樣式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社會團體年檢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修訂版2016,原版本1998“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重新登記。

第三十七條(修訂版2016,原版1998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 10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民政部官網昨日公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記者對比1998版《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發現,該條例明確提出,帶有“中國”、“中國”、“國際”、“世界”字樣的社團必須經過嚴格審批,地方社團不得以此類字樣命名。

不按規定披露信息將被列入“異常名單”

民政部新聞發言人李寶俊表示,對名為中國、中國、世界等社團的嚴格控制,主要是因為壹些“山寨社團”打著中國、中國、世界的旗號隨意賺錢。

同時,該條例強調了社會組織的信息公開,要求登記機關向社會公開社會組織的登記事項;對協會的檢查和評估結果;以及對社區的獎懲結果。同時,協會還應披露章程、負責人、機構信息、接受和使用社會捐贈情況。

根據規定,協會必須在每年5月31前通過登記主管機關統壹信息平臺提交上壹年度的工作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未公開信息的,登記機關可以將其納入異常名錄,並通過統壹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社團連續兩年未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的罰款。

該條例還對社團的財務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明確社會團體的財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應當全部納入其開立的銀行賬戶,不得動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此外,條例還明確規定,社會團體必須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按照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法定用途使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捐贈,不予接受。

民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新規加強了對社會團體財產使用和處置的監管,以保證社會團體的非營利性。社團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並可責令更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該負責人介紹。

■聚焦

1山寨社區用什麽名字忽悠人?

在被曝光的1085個山寨社團中,有793個名為中國。

今年3月16日,民政部在該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離岸社團”“山寨社團”曝光平臺上,連續公布了10批***1085山寨社團。在命名上,這些社團慣用的伎倆就是用“中國”“國際”等字眼忽悠人。

新京報記者梳理這些協會名稱發現,在1085個山寨協會中,有793個命名為中國,169個命名為國際。此外還有名為中國、世界、全國的社團。據民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壹些社團的印章上甚至帶有五角星。

還有很多以公益慈善命名的山寨社團,如中華國際慈善基金會、中華慈善國際聯合會、中國公益促進會等。還有壹些組織,比如“中國健康管理促進會”“世界衛生委員會”等,以健康養生為名。

還有山寨社團,以正規社團命名。如果把正式註冊的“中國醫院協會”改成壹個字,就成了被曝光的“中國醫院協會”;同樣,還有壹個山寨組織,以正規組織“中國營養學會”“中國營養協會”命名。

此外,還有壹些山寨組織的名稱與正規組織壹模壹樣,民政部在曝光名單中特別註明,如“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等。

2山寨社團用什麽方法斂財?

收會員費,搞培訓活動,賣頭銜和獎項都可以賺錢。

民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山寨社團主要是大陸居民利用境內外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的差異,在登記條件寬松的國家和地區註冊,然後通過開展活動、吸引會員、設立分支機構等方式騙取錢財。

據媒體報道,“吸收會費”是這些山寨社團斂財的慣用手段。據新華視點報道,廣西壹名書法愛好者近年來通過繳納會費,成為“中國書畫名家研究會”等10多個協會的會員或副會長。每個協會的會費從300元到400元不等,多的65438元+0000元。

此外,“賣職稱獎”也是這些社團的慣用伎倆。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劉善英表示,壹些個人和單位願意為這些學會的獎項買單,因為“傑出華人獎”、“最具影響力獎”等華麗的獎項往往可以用來提升企業知名度和商業價值。今年5月2日,新京報報道,某公司以“中字頭”協會的名義在釣魚臺國賓館頒獎,全國勞動模範榮譽起價2980元。

也有很多協會通過培訓活動來收錢。在中國風水協會辦的中國易中天學研究院的招生簡章上,有田重明理學、風水學、奇門學等課程。,從初級到高級都有,收費從10000元到32800元不等,其中提到可以教人“學習生死時標,預測婚姻、升遷、富貴、意外”。

有些社團甚至通過“敲詐勒索企業”來賺錢。壹家名為“中國產品質量協會”的公司被民政部曝光。據了解,廣東省質監局查處了壹家與“中國產品質量協會”簽訂業務代理協議的公司。該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公司是協會在廣東的代理機構,經常稱該公司為質監局,要求繳納“質量信譽企業”備案費,50余家企業被騙“費用”1000元不等。

■隨訪

大部分以政府名義開展活動的組織都有問題。

據悉,民政部曾多次下發通知,不允許社會組織打著政府機關的旗號開展活動。民政部領導小組成員、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詹成付曾公開表示,“絕大多數用政府光環包裝自己,以政府名義開展活動的人都有問題。”

民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山寨社團,冠以“中國”、“全國”、“世界”等名稱,或者在人民大會堂、釣魚臺國賓館、政協禮堂等具有象征意義的場所從事活動,都是以民眾的“官本位”觀念為偽裝。

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北京大學文化產業研究院副院長陳少峰認為,在香港註冊的組織到內地後,內地居民很難識別,難免上當受騙。他說,民政、統戰部門要配合港澳,不允許輕易註冊這種虛張聲勢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