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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藥品加成政策

法律分析:壹是全部取消藥品加成。各級各類公立醫院於9月底前全部取消藥品加成,除中藥飲片外的藥品實行零差率銷售。取消藥品加成減少的合理收入,主要由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進行補償,並做好與財政投入政策的銜接,推動破除“以藥補醫”,建立符合醫療行業特點的新型補償機制。

二是優化醫療服務價格結構。按照“控總量、騰空間、調結構、保銜接”的要求,動態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逐步理順比價關系。重點是提高診療、手術、康復、護理、中醫等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項目價格,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和檢驗價格。

三是同步配套相關改革。強化與醫藥、醫保、醫療等改革政策協同聯動,同步推進。特別是做好與醫保政策的銜接,調整後的醫療服務收費要納入醫保支付範圍。要通過規範診療行為、降低藥品和耗材等費用,為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騰出空間。要推進分級診療、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和強化綜合監管,形成改革協同效應。

四是平衡好相關方利益。正確處理好醫療機構、醫保基金、患者等各方關系,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醫療機構良性運行、醫保基金可承受、群眾負擔總體不增加。要樹立底線思維,高度重視保障特殊病種群體、低收入群體特別是貧困家庭的利益,保障這些群體的基本醫療需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二條 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二)有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要求。

第四十三條 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藥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生產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藥品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藥品生產活動全面負責。

第四十四條 藥品應當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和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生產、檢驗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不得編造。

中藥飲片應當按照國家藥品標準炮制;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範炮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範應當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範炮制的,不得出廠、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