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安局原局長鄧恢林被提起公訴,他做了什麽違法的事情?
壹、違反中央規定,收授禮金
重慶市公安局原局長鄧恢林因為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影響到公正執行公務的情況,已經喪失了黨的理想和信念,在黨內撈政治資本,實屬嚴重違紀。
中央排除了這樣的幹部,就是為人民排除了雜草,這樣的局長只顧考慮個人利益,沒有秉公執法,壹昧地以收授金錢為主,影響到了黨的公正和客觀,當中央這樣的做法讓人大快人心。自古都應該以清官受人尊敬,貪官只顧自己利益,不顧百姓安危,這樣的官職要他有何用,難道他會給我們帶來壹絲正義嗎?
二、未按規定選拔幹部,權色交易
重慶市公安局原局長鄧恢林,因為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選拔和任用幹部,利用權力和色情進行交易,造成了道德敗壞的影響。
作為公安局局長,他身居要職,如果只是這樣的任人唯親,利用自己的權力進行色情交易,這難道不是貪官汙吏才行使的勾當嗎!試想壹下如果我們真的有冤情需要陳述,如果真的有人給這位官員遞上了巨額財物。那麽我們的正義,能不能得到伸張呢,我們的冤屈最終結果是冤屈還是正義呢?
三、利用職務辦理工程、企業謀利
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鄧恢林在利用自己職務的情況之下,進行工程承包,經營個人企業,在職務上進行調整、晉升,利用自己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非法巨額財物。
身為公安局局長,他沒有把主要任務放在為人民解決困難,為人民解決那些不法壞人的問題上,而是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經營自己個人企業和工程承包這些問題上,他利用自己的職務來調整晉升幹部,利用自己的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相應的收受巨額的財物,以達到他貪汙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