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死是社會發展的必然嗎?
蘇州壹個24歲的工程師,不抽煙不喝酒,無不良嗜好,卻因為加班頻繁而猝死;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兩位正值壯年的醫生猝死;常熬夜加班,34歲成都小夥突發腦出血離世,生前曾發朋友圈:每天下班都有種虛脫感覺……
▲妳到哪壹步了?
“過勞”似乎已成中國職場的常態。過度加班又是導致過勞死的首要原因。有資料顯示,我國每年過勞死的人數達60萬人,已超越日本成為過勞死第壹大國。
過勞死威脅的對象已從體力勞動者轉向腦力勞動者,且呈年輕化趨勢。這數據簡直是……男人看了沈默,女人看了流淚,就這樣還說要搞延遲退休?
▲人生何處不加班?
既然加班這麽危害生命,那就拒絕把加班變成常態啊!可是,大家都心知肚明:在中國,不是妳不想加班就不加的,要麽加班要麽辭職!不加班,怎麽賺錢呢?
不是過勞死就是餓死。但是,如果加班沒有工資,周末也形同虛設,出差還要在工資裏面扣除餐費,那……就等著身體被掏空、生命被透支吧。
▲上班族的無奈
盡管《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壹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且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勞動行政部門要責令其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然而,並沒有什麽茶葉蛋用……
▲為了工作把身體搞垮,活著也沒意義啊!
我國法律上並沒有對疾病發作與工作之間關聯性的明確規定,這導致過勞死處於無法律保護的尷尬境地。
那麽,過勞死算不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同時,第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說的可是加班狗?
也就是說,過勞死被認定為工傷的,必須符合三種條件:
壹是工作原因,員工是否是因為工作原因而導致死亡;
二是工作時間,是否屬於因工作所需的時間,這當然包括加班時間;
三是工作場所,是否屬於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另外,如果搶救超過48小時後去世,是不能算作工傷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看似為過勞死找到了法律基礎,但在實踐中,很多過勞死並不是在工作時間倒在工作崗位上,很多過勞死是在家中倒下的,且搶救時間遠遠超過了48小時。
▲活著,才能享受生活
如果過勞死不能認定為工傷,誰來為他們的生命埋單呢?
《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應認定公司存在侵權行為,且主觀上存在過錯,家屬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寫字樓裏的燈光就是在燃燒的生命
妳看這城市,徹夜燈火通明,那些高高的寫字樓似乎在比賽誰最晚熄燈,看似美麗,卻是多少人在燃燒著生命加班。不知什麽時候起,加班成了很多人的常態,這似乎變成了壹種政治正確。
在這種風氣下,每個人都必須隱藏好自己內心那顆“貪圖享樂和安逸”的心。其實,這世間除了生死,還有什麽是大事?
身體為先,工作有度。妳死了,公司可以再招壹個人頂替妳,但父母只有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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