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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開列了哪些負面清單?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6種紀律列出負面清單:

1、違反政治紀律:

①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

②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

③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

④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

⑤有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包庇同案人員;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⑥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壹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

⑦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組織紀律:

①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②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③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④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⑤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

⑥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

3、違反廉潔紀律:

①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

②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牟取私利的

③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的

④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補貼等額外利益的

⑤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營利活動的

⑥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的

⑦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的

4違反群眾紀律:

①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良影響的。

②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系的。

③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④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⑤不顧群眾意願,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

⑥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的。

5違反工作紀律:

①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②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6、違反生活紀律:

①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

②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

③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

④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⑤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

擴展資料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發展歷程:

1997年2月,第壹部《條例(試行)》正式頒布,***13章172條,這是當時把黨的紀律規定得最為具體、最為系統、最為完整的黨內規章制度。這部條例主要解決了量紀標準問題,標誌著黨的紀律建設進入規範化和科學化階段。

2003年12月31日,在“試行”的基礎上,中央頒布了新的《條例》。這是第壹次修訂,修訂後***15章178條。它科學總結了黨長期以來尤其是試行條例實施近7年的經驗,順應了國企改革大背景下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形勢,貫徹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治黨理念,體現出“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則。

2015年10月,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條例》。這是第二次修訂,修訂後***11章133條,把黨章對紀律的相關要求具體化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大紀律。這次修訂,最突出的特點是突出“紀在法前、紀嚴於法”,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反映了我們黨對管黨治黨規律認識的進壹步深化。

2018年8月,中央頒布了最新修訂的《條例》。這是第三次修訂,修訂後***11章142條,在體例布局上依然保持6類紀律處分。充分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紀律建設理論、實踐、制度創新成果,堅持用嚴明的紀律管全黨治全黨,把黨章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等黨內法規的要求細化具體化,充分發揮紀律建設標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不斷提高紀律建設的政治性、時代性和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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