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8歲,出國需要用到出生證明,但是不見了,需要如何補辦
壹、所需材料:
1、到原接生機構填寫《出生醫學證補發申請表》並蓋章,原簽發機構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原出生證存根、接生登記表、病歷、簽發需蓋章)。
2、在新生嬰兒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市級以上政府報刊聲明原出生證作廢的報刊原件。
3、新生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嬰兒已落戶的還需嬰兒戶口簿原件。
4、父母身份信息與原接生機構記錄信息不壹致的,須提供父母與子女的三方親子鑒定證明以及原母親當場書寫的自述說明。
5、未辦理戶籍登記前丟失的,應提供新生嬰兒父母雙方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關於該子女未落戶的證明。
6、新生嬰兒母親親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補辦手續。嬰兒母親無法親自辦理的需提供嬰兒母親親自書寫並簽名、蓋手印的委托書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
二、辦理流程:
1、申請與受理:
(1)、經辦人當場審查材料是否齊全,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承諾單》,並轉交審核人進行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進行壹次性告知並出具書面告知書。同意受理。
2、審查與決定:
(1)、區婦幼保健院經辦人7工作日按照《關於規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的通知》(閩衛婦幼[2009]71號)文件要求。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審核辦理。
(2)、區婦幼保健院院長3工作日符合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對受理材料進行審批,並予以辦結。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擴展資料:
辦理出生證明的其他事項:
壹、辦理依據:
1、衛生部、公安部關於印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衛基婦發[2001]45號)。?
2、《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二、收費情況:
1、不收費。
三、相關條件:
1、1996年1月1日以後在涵江區助產機構內出生。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申請人可以向《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