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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繼承法。。。

1 劉傑死後,他的遺產由他的妻子韓梅、女兒劉甜甜、養父母劉建民、宋麗華四人繼承。首先將夫妻***同財產60000元分成兩份,30000元歸生存方韓梅所有,另30000元是劉傑遺產,由上述四人均等分割繼承。

2 劉建民和劉玉同時死亡,推定劉建民先死亡。劉建民死後,其遺產應按其遺囑由養女劉玉繼承。劉建民的遺產包括三間房和10000元錢。

3 劉玉死後,其遺產應由宋雙,宋宇,宋麗華繼承。她的遺產由兩部分構成:壹是婚前的3000元;二是繼承來的三間房和10000元存款中的壹半,即壹間半房和5000元錢,(另壹間半房和5000元錢屬於其丈夫的財產,因為其繼承來的父親的遺產應該屬於夫妻***同財產),這壹間半房和5000元錢屬於轉繼承。

4 若劉建民自書遺囑變更前立公證遺囑,那麽,公證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因為自書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至於劉甜甜能在劉建民死後遺產中分得多少遺產,要依據公證遺囑的內容而定。本案中以第壹次公證遺囑計算,劉甜甜能在劉建民死後遺產中分得10000元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