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獄裏,死刑犯殺死死刑犯是加重刑罰還是立即執行死刑?
執行死刑是代表國家代表法律來終止罪犯生命,除此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剝奪他人生命,即使對方是死刑犯也不行!
監獄是關押非死刑罪犯的羈押場所
監獄的目的是讓罪犯接受教育和勞動改造,從而改過自新,重新回歸社會。而死刑犯屬於罪刑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已經失去了通過勞動教育改造重新回歸社會的可能性,必須從肉體上將其消滅,以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因此,死刑犯的關押場所壹般而言是看守所,而非監獄,因為監獄是勞動改造場所。
死刑犯殺死死刑犯的事不可能發生
對於看守所內的死刑犯,為了防止其自殺、自殘或者傷害他人,管教會依法依規為死刑犯佩戴死刑腳鐐,這種腳鐐壹般重達十七八斤,並由鐐環和鐐鏈二部分連接構成。
壹審法院宣判死刑後,看守所就會加強對於死刑犯的管控措施,管教會將鐐環套在死刑犯的腳踝上,鐐環上有鎖具或者鉚釘孔,然後鎖住鎖具或者將鉚釘口砸死,如此死刑犯不能自行取下,腳上如同攜帶壹塊石頭,自然無法自由行走。腳鐐重達十七八斤,鐐鏈又將雙腳鐐環處連接,死刑犯無法邁大步,且行走時“亦步亦趨”、“咣咣作響”,故不要說跑,行走都困難,自然增加了管理的安全系數。
死刑犯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人身危險性極強,自然是看守所重點管理和監控的對象,除了佩戴腳鐐,看守所壹般會在關押死刑犯的監室專門安排其他嫌犯進行實時“關註”,壹有“風吹草動”,就會及時“匯報”,或者按動應急處置按鈕。
另外,看守所內每個監室都裝有無死角監控,有專門負責監控的值班人員24小時關註各監室的實時動態,防止不測事件發生,壹般而言即使嫌犯想借機滋事,也沒有機會。更不用說兩個被戴上腳鐐的死刑犯,壹方會將對方打死,這樣的事情應該是“天方夜譚”,根本不可能發生。
死刑犯被加重刑罰也就是死刑立即執行!不可能會被判執行兩次的
死刑犯殺死死刑犯是加重刑罰還是立即執行死刑
假設這樣的事情真的發生了,看守所的領導和相關管教肯定脫不了幹系,檢察機關壹定會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沒有人會拿自己的“飯碗”開玩笑,所以這樣的事情還沒有聽說過。
另外,如果真的發生了,我認為死刑犯的目的就達到了,因為他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拖延死刑執行的時間,壹旦這種事件發生,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需要啟動暫停執行死刑的程序,該案件必然要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經偵查涉嫌犯罪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需要撤銷原來核準死刑的裁定,將原來判處死刑的案件發回重審,並與新發生的案件進行並案審理,之後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因為之前的案件已經依法核準死刑,所以無論在看守所內發生的案件如何判決,依據並罰的原則,最終還是死刑無疑,所以不可能存在加重刑罰的情況,唯壹不同之處在於可能多了壹項民事賠償判決項而已。至於立即執行死刑更加不可能,如上所述,因為需要重新立案偵查,原來的核準死刑裁定需要撤銷,並與新發生的案件進行並案審理,這個過程將是漫長的。
簡單訴訟程序如下:
執行法官層報暫停執行死刑→最高院口頭指令暫停執行死刑→公安機關進行初查→初查死刑犯涉嫌犯罪基本成立,並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執行法院根據該證據材料,撰寫請求“撤銷原死刑核準裁定”,並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撤銷原死刑核準裁定”,並將案件發回重審→公安機關依據該裁定,將新發生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執行法院將新舊兩案進行並案審理→再次循環至死刑核準程序。
這個過程看似簡單,短則兩年,長則三年或更長。刑事訴訟程序極其嚴格繁雜,死刑核準程序更是達到“登峰造極”的程度,畢竟人命關天,既快不得,又大意不得,必須依法保障嫌犯的各項訴訟權利,確保死刑程序符合法律規範,確保實體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