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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

槍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彈藥,管制器具,爆炸物品,壓縮和液化氣體及其容器,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易燃物質,氧化劑和過氧化物,毒性物質,生化制品、傳染性、感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當用途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非正當用途的易制毒化學品,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傳品,間諜專用器材,非法偽造物品,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禁止進出境物品,其他物品19類物品禁止寄遞。

壹、寄遞物品流程:

1、根據查詢到的電話,聯系快遞收件員告知發貨地址;

2、快遞要發的東西事先打包好,快遞面單是由快遞公司免費提供,可事先寫好,也可以等快遞員來了再寫;

3、快遞收件上門後,填寫快遞單,保留發件聯,以備日後查詢快遞信息。

二、寄遞物品條件:

1、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個人物品,每次允許進出境的限額為人民幣800元,免稅額為人民幣400元,超出部分,照章征收關稅;

2、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以外的個人物品,每次允許進出境的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免稅額為500元,超出部分,照章征收關稅。

3、進出境郵遞物品中,有須經審查、鑒定、檢疫或商品檢驗的物品,海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第三條 禁止寄遞物品主要包括:

1、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

2、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

3、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