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普法有獎答題》來了!本期為《職業病防治法》解讀。
由於員工對此活動反應熱烈,市總經理決定增加《職業病防治法》解讀和知識問答。
考試題庫
1.我國法定職業病有哪些?
根據2013年2月23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的《職業病分類與目錄》(2002年4月18日《職業病目錄》廢止),我國目前公布的職業病分為10類。
職業性塵肺病和其他呼吸系統疾病(19種)
1、塵肺(13種):如矽肺、水泥塵肺、電焊工塵肺等。
2.其他呼吸系統疾病(6種):如過敏性肺炎、棉塵病、哮喘等。
2.職業性皮膚病(9種):如接觸性皮炎、痤瘡、化學性皮膚燒傷等。
3.職業性眼病(3種):如化學性眼燒傷、電光性眼炎。
4.職業性耳鼻喉科和口腔疾病(4種):如噪聲性耳聾、鉻鼻病、牙糜爛等。
5.職業性化學中毒(60種):如壹氧化碳中毒、硫化氫中毒、苯中毒、汽油中毒、有機磷中毒等。
6.物理因素引起的職業病(7種):如中暑、手臂振動、凍傷等。
放射性疾病(11種):如放射性腫瘤、放射性甲狀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等。
八、職業傳染病(5種):如炭疽、森林腦炎、艾滋病(限於醫療衛生人員和人民警察)等。
九、職業性腫瘤(11):如石棉引起的肺癌、苯引起的白血病、氯乙烯引起的肝血管肉瘤等。
X.其他職業病(3種):如金屬煙熱、滑囊炎(僅限於井下作業人員)。
2.職業病防治的原則是什麽?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職業病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從業人員參與、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3.如何依法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保護權?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健康保護;工會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與職業病防治相關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4.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責任是什麽?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保障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5.地方各級政府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職責是什麽?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體制和機制,統壹領導和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和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6.負責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是什麽?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壹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行使職業健康保護權利的能力。
7.職業病防治前期工作中,用人單位的責任是什麽?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8.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哪些職業衛生要求?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離的原則;
4.有更衣室、沐浴間、孕婦休息室等配套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9.什麽是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1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關於職業危害有哪些告知和要求?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發生變化,從事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有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
11.勞動者在職業病防治中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治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隱患。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12.職業健康檢查的具體要求和規定是什麽?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開展上崗前、上崗中、上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上崗前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禁忌從事的作業;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其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妥善安置;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1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內容、保存和使用管理有哪些規定?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職業史、職業危害暴露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診斷和治療等相關個人健康信息。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提供的復印件上簽字。
14.如果發生或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該怎麽辦?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采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救治。對已經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醫療救治、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15.勞動者享有哪些職業健康保護權利?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健康保護權利:
1,獲得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了解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勞動條件;
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為進行批評、檢舉和控告;
6.違反規定,拒絕指揮和強令無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合法權利而降低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16.工會在職業病防治中的職責和權力是什麽?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工會應當督促、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有權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就勞動者反映的職業病防治有關問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調,並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嚴重職業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措施;有權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況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處理。
17.勞動者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怎麽辦?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懷疑患有職業病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醫療衛生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的診斷會綜合以下因素:患者的職業史;工作場所職業危害暴露史和職業危害因素;臨床表現和輔助檢查結果等。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等資料,以及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相關機構還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相關的信息。
在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未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信息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自我報告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危害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或者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提請衛生行政部門調查。
18.什麽部門對職業病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按照職責分工,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19.什麽是職業危害和職業禁忌?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因素以及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危害。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在從事特定職業或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壹般職業人群更容易受到職業危害和患職業病,或在作業過程中可能加重自身疾病,或誘發可能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壹種特殊的個人生理或病理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