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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usdt幣違法嗎?

買賣usdt在中國並不違法,但存在法律風險。

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應保持清醒和理性。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的,不具有補償、強制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從事虛擬貨幣生意的人都知道,網上掛單最怕收黑錢的人。壹旦收了黑錢,如果上遊犯罪被抓,收黑錢的賬戶可能會被公安凍結,甚至賣虛擬貨幣的商家可能會被拘留甚至逮捕。無論哪個交易平臺,只要涉及場外或場外交易,都存在被凍結卡的風險。

對於大部分場外交易者來說,應該充分認識到場外交易的風險,不能貪小便宜交易不明硬幣。在凍結賬戶的情況下,只要虛擬貨幣的出售者和實施犯罪的犯罪分子真的沒有共謀,只是單純的出售貨幣,就不會有刑事責任。需要賣家提供交易記錄和銀行流水向公安機關說明情況。我們要註意壹種情況,就是公安可能會把錢當成贓款返還給受害人,而我們的虛擬貨幣已經給了犯罪分子。這種情況下,對賣家來說很難。

泰達貨幣(USDT)是壹種虛擬貨幣,將加密貨幣與法定貨幣美元聯系起來。2022年5月,在最大的加密經紀商之壹Genesis Global Trading Inc .的幫助下,越來越多的傳統對沖基金開始做空USDT T..

泰達美元(USDT)是泰達公司推出的以美元為基礎的幣值穩定的代幣泰達美元(以下簡稱USDT)。USDT 1美元= 1美元,用戶可以隨時用美元兌換USDT。系繩公司嚴格遵守1: 1的準備金擔保,即每發行1 USDT代幣,其銀行賬戶將獲得1美元的擔保。用戶可以在系繩平臺上查詢資金,保證透明度。

法律依據:

關於進壹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投機風險的通知

首先,明確虛擬貨幣的本質屬性及相關經營活動。

(1)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坊、泰達等虛擬貨幣的主要特征是由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和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形式存在。他們沒有合法的補償,不應該也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

(2)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法定貨幣和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均被嚴格禁止,非法出售代幣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被堅決依法取締。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境內居民提供服務,也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者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推廣、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4)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產生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二、建立健全應對虛擬貨幣交易投機風險的工作機制。

(5)部門協調。人民銀行將與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共同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指導各地區按照統壹部署開展工作。

(6)強化屬地實施。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投機風險工作負總責,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網信、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配合。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統籌資源,積極防範和妥善處理虛擬貨幣交易中的投機問題,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第三,加強虛擬貨幣交易投機的風險監測和預警

(7)全方位監測和預警。各省級人民政府充分發揮本地監測預警機制作用,線上監測與線下排查相結合,提高識別和發現虛擬貨幣交易投機行為的準確性和效率。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等部門不斷完善加密資產監控技術,實現虛擬貨幣“挖礦”、交易、交換的全鏈條跟蹤和全時段信息備份。金融管理部門指導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虛擬貨幣交易涉及資金的監控。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應機制。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網信部門、公安機關等分支機構,加強在線監測、離線監測和資金監測的有效銜接,建立虛擬貨幣交易投機信息共享和交叉核查機制,以及預警信息傳遞、核查和處置的快速反應機制。

第四,構建多維度、多層次的風險防範和處置體系。

(九)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開戶、資金劃轉、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將虛擬貨幣納入抵押物範圍,不得開展虛擬貨幣相關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發現違法問題線索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十)加強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和訪問管理。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經營活動提供網上經營場所、商業展覽、營銷宣傳、有償導流等服務。發現違法行為線索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為相關查處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移交的問題線索,網信、電信主管部門依法及時關停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網站、移動應用、小程序等互聯網應用。

(十壹)加強虛擬貨幣相關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登記名稱和經營範圍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者內容。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廣告的監管,及時查處相關違法廣告。

(十二)嚴厲打擊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非法金融活動。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發現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線索後,會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等有關部門,及時調查、認定並依法妥善處置,嚴肅追究相關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的法律責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十三)嚴厲打擊涉及虛擬貨幣的犯罪活動。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繼續深入開展“打擊洗錢犯罪專項行動”、“打擊跨境賭博專項行動”、“破卡行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經營活動中的非法經營和金融詐騙、利用虛擬貨幣洗錢賭博、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和傳銷等犯罪活動。

(十四)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加強會員管理和政策宣傳,倡導和督促會員單位抵制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非法金融活動,對違反監管政策和行業自律規則的會員單位按照相關自律管理規定進行處罰。依托各類行業基礎設施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投機風險監測,及時向相關部門移交問題線索。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組織和實施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部門、各地區要高度重視應對虛擬貨幣交易投機風險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形成中央統籌、屬地實施、條塊結合、共同負責的長效工作機制,保持高壓態勢,動態監控風險,采取有效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依法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全力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十六)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教育。各部門、各地區、各行業協會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等傳播渠道,通過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分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虛擬貨幣炒作等相關業務活動的違法性、危害性和表現形式,增強社會公眾的風險防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