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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老幹媽》插曲|談表見代理。

“騰訊-老幹媽”事件介紹

2020年7月10日,騰訊官方微博發布聯合聲明,稱已與老幹媽握手言和,並已向法院申請撤回財產保全申請及本案訴訟。引發熱議的互聯網巨鱷與民族品牌的較量落下帷幕。

(圖1來源騰訊官方微博)

壹波三折的劇情和撲朔迷離的案件事實,雖然這次風雲事件已經結束,但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具有典型性,筆者認為確實有討論的必要。本文擬提取其中涉及的表見代理問題並加以分析。在此之前,我們先回顧壹下事件的整個來龍去脈。

根據我國表見代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如果三名嫌疑人的行為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老幹媽仍需履行合作協議中的約定義務,並支付相應的廣告費用。換句話說,即使騰訊確實被騙,最終也不壹定會遭受經濟損失。

外觀代理

(1)法律條款

從上表可以看出,民法典中關於合同表見代理的規定與合同法相比並沒有實質性的修改。

另外,表見代理類似於狹義的表見代理,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其代理權已經終止。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二)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3條:

《合同法》第49條規定的表見代理制度,不僅要求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對人主觀上相信行為人善意取得代理權。合同相對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既要證明代理行為中存在合同、公章、印章等客觀形式要件,又要證明其是善意的,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而不喪失根據。

根據上述規定,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如下: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的;

2.行為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客觀上形成了代理的外觀;

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地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

事件爭議點分析

結合現有的信息,筆者認為本次“騰訊-老幹媽”事件的爭議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行為人偽造印章簽訂協議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紀要》(簡稱《九民紀要》)第41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加蓋偽造的印章,不壹定無效。相反,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無論其印章真偽,其代理行為都應有效。(關於蓋假章行為的法律效力,請參閱戴麗麗的《審判新視角》。合同有效嗎?”文章)

下面是壹個典型案例來進壹步說明。

案號1在(2015)字第3402號案中,梁某於2009年至2012年與A公司發生關系,期間梁某曾以A公司名義承攬A工程,A公司向梁某出具了授權委托書,

此外,梁還以A公司的名義承建了項目B,A公司事後追認並實際行使了該項目的經營權。因此,梁和甲公司與乙項目仍存在關聯關系..

2010 165438+10月16、梁某以甲公司名義與白某簽訂租賃合同為乙項目施工,甲公司主張租賃合同中甲公司、乙項目部的印章均為梁某私刻,不代表其真正意思表示該合同應屬無效。

但最高法院認為,由於梁與A公司之間存在隸屬關系,白有理由相信該印鑒是真實的,梁是經A公司授權的,故梁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其行為的後果應由A公司承擔..甲公司主張租賃合同無效沒有法律依據,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就“騰訊-老幹媽”事件而言,根據貴陽市公安局雙龍分局發布的通報,只能得出肇事者偽造老幹媽印章,冒充公司市場部經理的事實。至於肇事者與老幹媽之間是否存在其他關聯關系,暫時不得而知。

此外,騰訊法務部在江湖上被稱為“南山的必勝客”。如果只是用壹枚偽造的印章落入了演員設計的陷阱,就很難讓人信服了。

(2)騰訊主觀上是否善意且無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4條:

人民法院在判斷合同相對人主觀上是否善意且無過錯時,應當結合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的各種因素,綜合判斷合同相對人是否盡到合理註意義務,還要考慮合同的訂立時間、以何種名義簽訂、 是否加蓋相關印鑒及印鑒的真實性、標的物的交付方式及地點、購買的材料、租賃的設備、借款的用途、建設單位是否知曉項目經理的行為、是否參與合同履行等。

下面是壹個典型案例來進壹步說明。

案例2在(2013)民提字第95號案件中,審理的關鍵是是否代表A銀行,即譚在與對方李談判時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最高法院指出,相對人的善意和無過錯應當包含兩層意思:壹是相對人認為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屬於代理權限;第二,相對人沒有過錯,即相對人已經充分註意,仍不能否定代理人的代理權。

本案中,相對人李在與譚協商過程中,在以下幾個方面未盡到合理註意義務:

第壹,我未經核實就相信譚校長的身份。譚接待李時,並不在A銀行辦公室,而是在該行支行辦公室。作為“行長”,譚親自帶李到櫃臺辦理“存款”業務。因過失,李對譚作為“院長”的非常規做法沒有懷疑,未盡到合理註意義務;

第二,李並沒有懷疑存款過程中的諸多不規範操作。例如,李作為存款人,應當知道在銀行櫃臺辦理業務時,需要向櫃員出示業務事項,但未在櫃臺交易時作出存款聲明;

第三,李主觀上具有違規追求高息的故意。李對行為人承諾的高額利息沒有懷疑,也沒有向a銀行核實,故相對人李主觀上不具有善意,不符合善意無過錯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要求,譚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

回到“騰訊-老幹媽”事件,如果騰訊在與行為人簽訂合作協議時,未經核實就相信了行為人“市場部經理”的身份,或者在簽訂協議過程中不懷疑其不規範操作且未與老幹媽核實,則很難認定其已盡到合理註意義務,行為人的無權代理行為也很難構成表見代理。

此外,根據雙方最新的聯合通報,騰訊公司道歉並以合同詐騙向警方報案,證明私自刻制公章簽訂合作協議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其法律後果自然與老幹媽無關。

總結

面對這樣的熱點事件,最好的參與方式就是理性吃瓜,從中吸取教訓。如果在實踐中遇到類似情況,筆者建議:

1.簽訂各類協議時,應要求簽字人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的文件,單純加蓋公章或合同章是不夠的;

2.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不規範操作(如簽訂地點、簽訂過程不符合交易習慣等。),應及時聯系委托人進行核實;

3.授權期限和代理權限應在委托書等類似文件中明確規定,當相關人員離職時,授權應及時終止。

法律鏈接

第41篇九人紀要:

司法實踐中,有的公司有意刻制兩套或兩套以上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甚至私自刻制公章,在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未註冊公章或假公章。發生糾紛後,法律人以加蓋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況屢見不鮮。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字人在蓋章時是否有代理權或者代理權,以便根據有關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的規定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法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除非《公司法》第16條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後無代表、印章是假的、印章與備案公章不壹致為由否認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必須獲得法律授權才能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合同。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權後,以委托人名義簽訂的合同,由委托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無代理權、印章是假的、印章與備案公章不壹致為由否認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劉婉瑩,上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