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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的處罰

法律主觀性: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予以沒收,包括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所列行為之壹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汙染物的限量;(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壹)以非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的食品,或者回收食品制作的食品;(二)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病原微生物、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三)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