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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

刑法中投放危險物質罪是以下列標準立案的:

1、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

2、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行為;

3、其行為達到了足以危害公***安全的程度,給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等安全造成了威脅。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的行為。犯投毒罪(已修正為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