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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標註規定

為規範保健食品標簽的監督管理,對各類法規文件中關於保健食品標簽的規定進行了梳理,保健食品標簽必須符合下述規定要求,現通告如下:

壹、關於保健食品標簽的法律法規要求

(壹)《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第七十八條要求: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壹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壹致。

(二)《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721號)第三十九條要求:特殊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與註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壹致。

二、關於保健食品標簽的部門規章要求

(三)《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要求:

1.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主要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2.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組成。商標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註冊的商標名稱或者符合《商標法》規定的未註冊的商標名稱,用以表明其產品是獨有的、區別於其他同類產品。通用名,是指表明產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稱。屬性名,是指表明產品劑型或者食品分類屬性等的名稱。

3.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虛假、誇大或者絕對化的詞語;(2)明示或者暗示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3)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4)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5)除“”之外的符號;(6)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漢語拼音、字母及數字等,但註冊商標作為商標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名除外。

4.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已經註冊的藥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稱命名或者保健食品註冊批準在先的除外;(2)保健功能名稱或者與表述產品保健功能相關的文字;(3)易產生誤導的原料簡寫名稱;(4)營養素補充劑產品配方中部分維生素或者礦物質;(5)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詞語。

5.備案保健食品通用名應當以規範的原料名稱命名。

三、關於保健食品標簽的國家標準要求

(四)《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範》(GB17405-1998)要求:保健食品標簽必須符合《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監發(1996)第38號)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的要求。

(五)《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要求:按國家相關規定需要特殊審批的食品,其標簽標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四、關於保健食品標簽的工作文件要求

(六)《保健食品標註警示用語指南》(2019年第29號)要求:

1.警示用語

保健食品標簽設置警示用語區及警示用語。警示用語區位於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積不應小於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語區內文字與警示用語區背景有明顯色差。警示用語使用黑體字印刷,包括以下內容:

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

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於或等於100平方厘米時,字體高度不小於6.0毫米。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小於100平方厘米時,警示用語字體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規定等比例變化。

2.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保健食品在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容器)外明顯位置清晰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果日期標註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當準確標註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

(1)日期標註應當與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鮮明對比,易於識別,采用激光蝕刻方式進行標註的除外。日期標註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者篡改。

(2)多層包裝的單件保健食品以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內包裝的完成時間為生產日期。

(3)當同壹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食品時,外包裝上標註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4)按年、月、日的順序標註日期。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點等符號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年代號應當使用4位數字標註,月、日應當分別使用2位數字標註。

(5)保質期的標註使用“保質期至XXXX年XX月XX日”的方式描述。

3.投訴服務電話

保健食品標簽標註投訴服務電話、服務時段等信息。投訴服務電話字體與“保健功能”的字體壹致。

(七)《關於規範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2018年第23號)及《〈關於規範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2018年第23號)有關問題的解讀》要求:

1.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營養素補充劑產品除外),應在標簽、說明書 “保健功能”項下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的字樣。標註為“[保健功能]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的保健功能”。

2.已批準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經過人群食用評價的,在新的評價技術要求及標識規定發布實施前,原保健功能聲稱的標識不變。

涉及多項保健功能聲稱的保健食品,應根據動物實驗評價及人群食用評價情況,按上述要求分別進行標註。例如,保健功能“A”,僅經動物實驗評價;保健功能“B”,僅經人群食用評價;保健功能“C”,經動物實驗及人群食用評價。標註為“[保健功能]A、B、C(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A的保健功能)”。

3.營養素補充劑產品不涉及動物實驗和人群食用評價,保健功能聲稱標識不變,標註為“[保健功能]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