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港公安局警務輔助人員工資標準
法律分析: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從管理體制、崗位職責、人員招聘、管理監督、職業保障等方面提出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要求。意見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檢查,落實保障措施,切實擔負起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主體責任。要將警務輔助人員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依法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指出,市公安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制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福利標準意見,設置崗位工資標準和工資調整機制。《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指出,公安機關依法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城鎮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嘉峪關市警務輔助人員待遇現狀:工資1770元,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這個工資標準和待遇落後於省內其他城市。協勤幹警是公安機關的在職人員,但不是在職人員。他們都是有能力的年輕人,他們的工作很辛苦。他們在創建文明城市、交通改善、治安巡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學校、車站、廣場、景點,經常可以看到特警、騎快車交警的身影。就見警率而言,60%的見警原因屬於他們。他們的工作給了公民強烈的認同感和安全感。從去年6月開始,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就協調溝通解決輔警工資待遇問題,但至今沒有落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