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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藥粉分類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粉末分類如下:

1,最粗粉是指能完全通過1號篩,但混有不超過20%能通過3號篩的粉;

2.粗粉是指能完全通過2號篩,但混有不超過40%能通過4號篩的粉末;

3.中粉是指能完全通過4號篩,但混有不超過60%能通過5號篩的粉末;

4.細粉是指能完全通過5號篩的粉末,並含有不低於95%的能通過6號篩的粉末;

5.最細的粉末是指能完全通過6號篩的粉末,並含有不低於95%的能通過7號篩的粉末;

6.超細粉是指能完全通過8號篩的粉末,且含能通過9號篩的粉末不低於95%。

屏幕號內徑(平均值)目數

1號篩2000μ m 70μ m 10目

2號篩850μ m 29μ m 24目

3號篩355μ m 13μ m 50目

4號篩250μ m 9.9μ m M6 5目

5號篩180μ m 7.6μ m 80目

6號篩150μ m 6.6μ m 100目

7號篩125μ m 5.8μ m 120目

8號篩90μ m 4.6μ m 150目

9號篩75微米4.1微米200目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本版藥典規定的取樣量的準確度和檢驗精密度。

1.試驗中試樣和試劑的“稱量”或“測量”量均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其準確度可根據數值的有效位數確定。比如稱“0.1g”,就是稱重量可以是0.06 ~ 0.14g;稱“2g”就是稱1.5 ~ 2.5g;重“2.0g”,

意味著稱出的體重可以是1.95 ~ 2.05g;稱“2.00克”就是稱1.995 ~ 2.005克..

“精確稱量”是指稱量應精確到所取重量的千分之壹;“稱重”是指稱重應精確到所稱重量的1%;“精密測量”是指測量體積的精度應滿足國家標準中體積移液管的精度要求;“量具”是指量筒或根據量具體積的有效數字來選擇量具。

當用量為“約”時,表示用量不得超過規定量的10%。

2、恒重,除另有規定外,指試樣連續兩次幹燥或灼燒後的重量,差值在0.3mg以下;幹燥至恒重後的第二次及後續稱重應在規定條件下持續幹燥65438±0小時後進行;從點火到恒重的第二次稱重應在持續點火30分鐘後進行。

3.當試驗中規定“按幹燥產品(或無水產品或無溶劑)計算”時,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應取未幹燥(或脫水或無溶劑)的樣品進行試驗,計算中取的量應根據檢驗項目下測得的幹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劑)進行扣除。

4.試驗中的“空白試驗”是指在不加入供試品或用等量溶劑替換供試品溶液的情況下,以同樣方法操作得到的結果;在含量測定中,“用空白試驗校正滴定結果”是指根據供試品消耗的滴定溶液量(ml)與空白試驗消耗的滴定溶液量(ml)之差進行計算。

5.除非另有規定,試驗期間的溫度指室溫;除非另有規定,如果溫度對試驗結果有顯著影響,溫度應為25℃±2℃。

百度百科——2010版《中國藥典》二部案例分析